当前审计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丁显乔 王秦川(重庆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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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此条款明确了群众对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和审计机关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促使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这是对审计信访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但是,从当前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看,要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还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个别审计机关对信访工作不够重视。个别审计机关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对解决信访问题态度消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思想抵触,相互推诿,一转了之,使信访举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部分审计人员在查处群众信访问题时,工作作风不深入,敷衍塞责,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虚报情况;还有的甚至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转到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去处理,结果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举报人员遭到打击报复。
    二是信访举报人员对审计职能不够了解。由于我国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时间不长,对外宣传的力度不够,普通群众对国家审计的职能、职责、职权不够了解,存在审计无所不能的模糊认识。从近年笔者接受的信访举报情况看,存在相当多的盲目举报,举报事项超过了审计职责范畴或超出了审计管辖范围,对这些举报,审计机关只能按照规定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影响了信访问题的查处时效。
    三是不实信访举报给审计查证带来难度。在近年的审计信访工作中笔者发现,有的信访举报事实不够清楚,问题不够确切,模棱两可,审计不便查证;有的信访举报没有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审计无法查证;有的信访举报问题金额小,情节轻微,审计不用查证;有的虽反映的问题严重,但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没有提供审计工作的切入点,仅凭审计机关的职权和手段难以完成查实工作;还有的信访举报根本就是恶意的虚假举报,如果据此立项审计,会给审计工作带来风险,造成审计资源浪费。
    四是审计力量不足难以查核信访举报事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投入不断增加,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各级审计机关均在年初安排制定审计计划,且相当饱合。因此审计机关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后,往往因忙于完成计划内审计项目,难以满足信访工作的需要。这样,对群众反映的一些本属审计管辖范围的问题,不能及时落实处理,一定程度也会影响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高度重视审计信访工作。在近年实施的审计项目中,我们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查实了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执行“收支两条线”、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工程建筑料不达标、公车超标等问题,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成效。可见,加强审计信访工作,既是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具体体现,也是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提升审计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强信访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
    二是畅通审计信访举报渠道。各级审计机关应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接收、处理群众信访的机构和人员,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电子信箱、传真、来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网站或者来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审计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为社会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健全审计信访查处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信访查处机制,进一步明确审计信访受理的条件、查处的程序和办结时限。对属于自身审计管辖范围的信访请求应予受理。对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如果涉及信访举报人直接利益诉求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办结。对于不涉及信访举报人直接利益诉求的,应当经过初步调查,在受理期限内提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告知信访举报人。同时,要加大审计信访督查力度,对重要审计信访问题的查处要进行跟踪问效,对未按期办结、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加大信访问题查处力度。审计机关对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可以视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在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理的群众针对被审计、被调查单位的举报事项,审计人员要分析其与审计目标的相关程度,尽可能结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以此为线索进一步挖掘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二是群众举报的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于当年将要进行的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有一定价值的,可以等到项目实施时再作进一步处理。但如果举报事项性质较为严重,线索较为明确,必须及时处理纠正,无法按计划在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实施时进行处理的,可以临时追加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三是对于举报事项线索不明确,性质不很严重、不很急迫,当年计划内项目又无法安排核查的举报事项,可在今后安排或者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予以考虑。
    五是切实维护举报人员权利。《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在信访举报中享有自由选择举报方式权、要求回避权、查询结果权等权利。各级审计机关在办理群众信访举报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信访举报人员的这些权利,保障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群众举报的热情,增强群众举报的信心。特别是在审计查处问题过程中不得将信访人员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信访举报人员对审计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告知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书面答复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查。(丁显乔  王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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