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应按《审计法》规定执行
李松廷(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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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审计署网站看到《2011年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如何操作?》一文,本人看后认真查阅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经仔细推敲和同仁们认真探讨,认为三个文件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阐述不同,审计报告在征被审计单位意见时,是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所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出示。
    如《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李松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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