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如何操作?
江 鸿(安徽安庆怀宁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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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了,在学习“准则”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问题,《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但对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对于上述两条规定,从文字表述的时间先后判断,似乎有两次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过程,2011年新的《国家审计准则》施行后,在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前后,要分别以审计组和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吗?2011年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究竟该如何操作,本人比较疑惑,在此提出来供大家共同探讨。(江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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