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贷实付”背景下的金融审计新思考
张明(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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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贷实付”的作法与要求
    2010年初,银监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这些办法统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新的法规框架。其中《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由以前的“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是我国信贷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转变。“实贷实付”的核心内容为“受益人支付原则”,即要求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严格治理信贷资金违规挪用。
    到目前,“实贷实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已施行一年有余,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且在施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新问题,需要通过审计监督提出应对措施,让“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能够更好的发挥维护金融安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实贷实付”的影响
    贷款支付方式从以前的“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客观上削弱了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控制力度,对于借款人挪用贷款以作他用的行为起到较好的防范作用。贷款支付方式的改变必然对业务的开展产生影响。以下我们从银行和借款人两个角度来分析这种影响。
    (一)对银行的影响。
    从存款的角度来看,存款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在“实贷实付”的方式下贷款发放后不经过借款人直接支付给对方企业,银行通过派发贷款增加存款的业务扩张模式将受到较大限制。对于成立时间较长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行都有相对固定的存款客户,其存款业务对于贷款转存的依赖程度不高,“实贷实付”方式对其存款业务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对于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或新开立的分支行而言,贷款转存是其存款的主要来源,“实贷实付”方式将对其经营模式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在各商业银行对存款的考核指标未作调减的情况下其压力更大。因此,银行必须用优良的结算服务打动客户以争取到贷款企业在本行账户的资金回笼,派生存款由“直接”变为“间接”,对银行的中间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贷款的角度来看,“实贷实付”将彻底改变银行“重贷前轻贷后”的观念,商业银行应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
    (二)对借款人的影响。
    对于借款人而言,贷款发放后直接支付给与其交易的对方企业,借款人对贷款资金无法直接控制,降低了贷款被挪用的风险。但长期以来借款人更习惯于自由支配贷款资金,众多大型集团公司都会成立专门的财务公司负责统一调度整个集团的贷款资金使用,尤其是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筹集资金,而非项目运作。“实贷实付”的方式将对上述大型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直接掌控资金调度带来难度。
    三、“实贷实付”背景下审计关注的重点
    (一)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的问题。
    为防止贷款资金的挪用,“实贷实付”对大额单笔贷款资金支付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且设定了500万元人民币的自主支付上限。因此,笔者认为将一笔大额贷款资金支付分为数笔500万元以下的小笔贷款资金支付是借款人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套取贷款资金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审计中应分析查找借款人支取贷款资金的规律,是否存在频繁支出小额贷款资金的现象,用“化整为零”的方法规避监管。
    (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贸易背景套取贷款资金的问题。
    为保证贷款资金用于真实经济交易,借款人申请借款资金支用时必须提供相关交易材料,比如合同、发票等,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值得审计人员关注:一是可能存在借款人伙同其他企业伪造虚假交易背景,向银行提供虚假合同或者发票套取贷款资金后转回借款人的情况;二是可能存在借款人将同一笔交易材料重复提供给不同的银行套取贷款资金的情况。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一方面要关注贷款资金的流向,是否存在迅速回流至借款人的情况,同时关注借款人在多家银行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否存在利用他行贷款资金代替项目资本金的问题。
    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或者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都是符合规定的用途,但是这之中的“前期投入”及“负债性资金”两个关键词的概念确有商榷之处。在同一家银行中项目前期投入和负债性资金较容易确定,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大都在多家银行取得授信,银行目前尚无手段区分他行转入资金,因此借款人可将他行获得贷款转入本行充当项目资本金和前期投入,造成项目资本金实际不到位即发放贷款的问题,同时借款人将他行贷款置换出以后可以别做他用,也变相规避了“实贷实付”对于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
    (四)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中间费用的问题。
    “实贷实存”变为“实贷实付”,贷款转存资金将有所减少,客户的提款、用款计划将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源调配,对公存贷款业务的经营模式面临调整。部分银行以弥补信贷资源被占用的名义收取贷款承诺费或者服务费,而在新的办法中并没有收取相关费用的规定,因此对于银行以信贷资源被占用为由收取的贷款服务费的合法合规性值得商榷。另外还可能存在银行为完成考核任务以此为名将贷款利息转为中间业务收入的现象。
    (五)是否存在高估股权价值用于质押获得贷款的问题。
    新的《办法》对项目贷款担保方式有了新的规定,允许项目借款人利用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以项目公司股权作为担保,如果最后项目贷款出现问题,则银行成为问题项目的股东。如果项目设定就以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且以项目股权作为质押担保,那么银行贷款风险将无法分散,全部集中在项目本身。在今年严控新上项目、严控信贷规模的政策背景下,审计认为可能存在高估项目股权价值以套取更多贷款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多家公司合伙倒贷的问题。
    以前我国银行业中长期存在贷款用途不规范的现象,“借新还旧”时可以随便写一个用途代替,例如“购买原材料、机器等”,银行也习惯于用“借新还旧”的方法掩盖资产质量问题。在“实贷实付”的背景下,贷款用途变得更加规范,“借新还旧”必须写明“转贷”,而转贷视同新增贷款,经办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样一方面信贷人员会更加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另一方面银行也难以通过“借新还旧”掩盖资产质量的问题。但是审计认为借款人甚至银行会用多家企业循环倒贷的新方法来掩盖资产质量,当多家企业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民间借贷或其他外部来源获得资金,将到期贷款归还后再获得新贷款即“还旧借新”,然后套出新贷款资金帮下一家企业“还旧借新”,当所有需要倒贷的企业均成功“还旧借新”后,再将贷款资金归还给外部来源。因此审计人员应通过分析贷款信息和贷款资金流水的特征,关注是否存在倒贷以掩盖资产质量的问题。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以来,各大银行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参差不齐,作为全新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其效果也需要不断的实践去检验。我们金融审计工作者,应该积极应对新变化、学习新知识、分析新问题,更好的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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