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与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对策
周 旋(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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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国家金融审计领域发现了一系列金融犯罪的案件线索和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这些案件线索或热点问题或经司法机关查处,或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力地打击了金融犯罪,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起到了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作用。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证明了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伴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犯罪也呈现了国际化趋势,给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我国刑法中金融犯罪所涉罪名
    金融犯罪是自然人或单位违反金融法律规范,侵犯或者主要侵犯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类犯罪。即金融犯罪的前提为金融违规,因此,作为一种行政犯,金融犯罪的惩治离不开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监督。在我国刑法中,金融犯罪主要包括在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以及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39种罪名。
    二、金融犯罪的国际化趋势
    伴随着近代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大大加速了。资本的逐利性使得资本千方百计向外扩张,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界限进一步模糊。交通、通讯、传媒及网络的发达使各种经济要素的高速流动成为可能。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增长、跨国公司的日益增多,国际金融资本的快速流动,越来越多的问题已跨越国界。不可否认,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冲突无法回避。诚如著称经济学家Herman Daly所说的那样,“全球化并不总是提供一个美好的未来”。伴随着全球化蜂拥而来的新型犯罪和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给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可以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各国法律的发展。金融犯罪在现代技术条件下比其它犯罪更容易突破国界的限制,从而超越了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能力范围,也给审计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金融审计中,我们发现,金融犯罪在这一全球化背景下更突出地表现了以下特点:
    (一)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犯罪日益增多
    涉外金融犯罪,即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的部分构成要件或者部分构成要素涉及外国因素。如洗钱犯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这些犯罪的行为主体、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地往往分属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随着通讯、网络、交通手段的发达,地域的限制因素越来越小,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犯罪日益增多。
    (二)跨国金融犯罪呈全球蔓延趋势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跨国犯罪的实质是行为人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为实施一定的犯罪而流动往返,犯罪的准备、实施及其危害结果至少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在许多金融犯罪中,犯罪分子进行跨国界的合作,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如信用卡诈骗犯罪,犯罪集团内部组织严谨,分工明确,成员之间配合默契,各犯罪环节结合紧密。为逃避打击,犯罪集团往往在甲国伪造信用卡,而在乙国套现使用,从而使犯罪活动更具隐蔽性。再如国际上的黑社会组织为了犯罪集团所需要的资金和掩盖非法收益来源,已开始大量涉及金融诈骗、洗钱等金融犯罪。
    (三)某些影响人类和平与安全的金融犯罪成为国际犯罪
    国际犯罪是国际社会通过条约、习惯或其他方式认定为应予刑事制裁的行为。美国国际刑法著名学者巴西奥尼认为,国际犯罪是指那些违反国际刑法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极易影响人类和平与安全,或者违背人类的基本人道主义价值观,或者这种行为是国家行为或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为。如伪造、变造货币罪、洗钱罪等,都有相应国际公约加以调整。
    三、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对策
    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国家审计是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这意味着我国国家金融审计目标也定位于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这使得金融审计的审计范围必将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转入对其业务的审计监督,而对“一行三会”的审计也必将逐渐深入到其金融监管业务本身。尽管国家审计是否也是金融监管体系中构成环节仍是个有争论的问题,但国家金融审计近年来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在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下,国家审计亦应采取相应对策,以积极应对面临的困难,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一) 加强对金融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刘家义审计长在谈到我国审计工作发展的基本经验时,其中一条就是坚持“人法技”协调发展。在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下,作案手法更加多样,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有些甚至还披上了金融创新的美丽外衣。这就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审计人员更具敏锐性、前瞻性和宏观性。因此,应大力加强对金融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在业务培训上要注重有所侧重、有所分工,同时,着力培养研究型审计人才,使审计人员熟悉和掌握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术业有专攻”,如果使业务培训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则能根据金融审计的不同内容,培养本系统金融审计领域的专家型人才,从而使审计组的组成更加富有成效。
    此外,应积极改进金融审计手段,有效利用金审工程的成果,利用已建成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开展模拟审计,同时,利用远程审计、联网审计等审计手段,提高审计人员的数据分析能力,增强审计人员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和揭示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
    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开始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加强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相互联系与合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且开始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来寻求在监管方式和方面取得一致。面对金融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在加强金融监管和政府金融审计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目前,对国际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国际组织主要有巴塞尔委员会(BCBS)、国际清算银行(BIS)、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G)等。可以说,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方面取得了可人的成绩。此外,美国审计总署(GAO)在加强金融审计、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也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建议。
    积极参加联合国审计,与世界各国的审计机关开展交流与合作,为我国提供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的重要途径。在此基础上,我国审计机关可尝试与这些金融监管国际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获取官方文件及其他信息,以借鉴其有益的经验,形成工作协助网络。
    (三)利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力量形成审计监督合力
    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法第三十条也规定了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两条规定给审计机关引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
    我国的金融企业大多已成为跨国企业集团,单靠国家审计机关对其境外资产和业务经营的进行监督,往往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显得力不从心。而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则具有开展经常性审计的有利条件,审计机关可对内部审计报告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引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工作,从而形成审计监督合力,以适应预防、控制和处罚跨国犯罪的需要,共同惩治国际化金融犯罪,促进经济全球化良性发展。(周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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