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六五”普法重点
张振良(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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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年前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第一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此在全国拉开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帷幕,这是一场空前规模的法律扫盲运动。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全民普法紧随着国家法治的进程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计划地不断向纵深推进,我国的社会法治环境和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极大改观。回顾我国的普法历程,不难发现每个阶段都有其不同的重点和时代特征。接下来的“六五”普法又将如何创新?重点何在?本文拟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普法的意义和历史使命
    普法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职责,是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途径,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普法宣传教育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地坚持开展下去,为顺利实施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实现建设和谐社会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卢梭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也有一句耳熟能详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普法的实际效应往往是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双重的启蒙式教育,和民众的践行才能潜移默化地凸显出来。普法活动,就是要通过政府的指导和引导,通过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真正渗透到人们的头脑里去,使全社会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使政府机关尊重法律和敬畏法律,使拥有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公众积极有效地监督政府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这正是普法活动的真谛所在。
    在新的历史时期,普法宣传教育应紧贴时代脉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社会,贴近群众,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创新发展的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审计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要根据新形势,领会新要求,研究新课题,采取新措施,要按照全国普法依法治理的总体部署,围绕促进审计中心工作,以提高广大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为根本目标和宗旨,深入有效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六五”普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过去的几年我国经历了严峻的考验。2008年以来我国遭遇了百年不遇的严重雪灾,经受了历史罕见的汶川大地震和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挑战,当前形势依然严峻。
    (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逐步加深,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更加突出,普法宣传面临新的问题。在世界性国际金融危机与国内经济周期性调整的双重影响下,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增加,企业出口受阻、财政收入下滑、农民增收难度加大、消费和投资意愿减弱。原有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收入差距拉大、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企业改制等可能进一步激化。新旧矛盾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必然反映和影响到普法宣传中来。为此,我们要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做好普法宣传,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社会矛盾累积交织,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将更加繁重,普法宣传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压力增大、社会矛盾层叠交织,各种社会风险因素不断增多,安全维稳形势错综复杂。因此,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五五”普法规划进入总结验收关键年,工作标准要求更高,普法宣传工作面临新的困难。审计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任务重、标准高、难度大、时间紧,普法宣传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 “五五”普法规划是否能得到全面落实。我们要在继续抓好广大审计人员普法学习的基础上,还要重点抓好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特别是新法规的学习宣传。如新近颁布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推动普法运动不断深入。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广大群众对新一轮普法工作有更多的期待和要求。尽管二十多年的全民普法,已使中国社会的民主与法制进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中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专制历史的国家,长期的封建意识和礼教思想对社会的各个层面至今有着很深刻的影响。
    1、法律的社会权威有待进一步确立。虽然公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加,但客观地看,社会生活中法律的权威并未完全确立。究其原因,一是少数公民法律意识不强,不依法办事;二是一些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既造成新的社会矛盾,也损害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三是执行难、申诉难、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产生的不良影响,造成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四是整个社会尚未形成较成熟的法律文化体系,等等。
    2、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随着现代化建设和城镇化改造,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日益增多,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投诉无门、司法不公等也导致群体事件时有发生,拷问着政府的管理执法能力。通过组织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学习和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等,尽快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3、对普法活动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公民法律素质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大差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持续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悠久、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大国,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可能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十几代人的努力。所以,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基础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既不能松懈,也不能急躁,必须长期坚持下去。我们必须对普法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渐进性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六五”普法的重点和创新
    “六五”普法规划应在总结和吸收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新形势的特点,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定重点,创新发展。
    (一)“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
    1、围绕普法重点对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六五”普法的对象当然是全体公民,但仍然要确定重点。就基层来讲,应把重点对象确定为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执法者、领导者,在“官”与“民”这对矛盾中,“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领导干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今年“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三项普法宣传重点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占了很大比重。因此,在“六五”普法中要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内容、方法、考试、考核、组织管理等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调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使领导干部学法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对广大群众来说,公职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其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因此,“六五”普法有必要继续把公职人员列为重点对象,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审计人员在内。务必使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在未来五年内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除了确立以上重点普法对象外,还应兼顾其他阶层人员,如青少年人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社会重点管理人员(如归正人员)等。
    2、针对不同对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作为一种外部力量,法制宣传教育要产生良好的效果,必须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征运用不同的手段,使教育对象在情感上产生亲近感,才能使教育对象接受、固化特定的理念和价值观,以取得最大成效。比如对组织性较强的领导干部、公务员,采用任职前法律资格考试,学法用法纳入年度考核,并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等手段,就能激发其学法用法的内在要求。对青少年学生,将法律知识纳入课程体系,进入升学考试范围,就能强化其学法的原动力。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加强行政监管,严惩其不法行为,就能有效强化其学法愿望。因此,必须针对不同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六五”普法的重点内容。
    新一轮普法要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加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关法制宣传。围绕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组织各类主题和专项法制宣传活动。近期要继续深入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企业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管理需要,应进一步强化各系统各部委专门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业精法熟,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如审计系统的《审计准则》;税务部门的各类税收法规;卫生部门的《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安检部门的《安全生产法》等等。同时,应进一步强化新颁布和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如《劳动法》《物权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因为我国新法的出台往往是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配套的,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三)“六五”普法的重点目标任务。
     “六五”普法的目标任务应在“五五”普法实践的基础上有所增加,有所完善,有所深化,有所突破。应体现出新时期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宏观发展方向,突出普法教育在保障和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方面的功能。在“六五”普法规划里应继续对目标任务提出质量要求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要求。比如规定在五年内各类普法对象必须学习的法律法规数量及具体名称;各类普法重点对象参加集中法律知识考试为几次等。在“六五”普法规划中,应继续强化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尤其在用法方面,要有新的提法,新的要求。比如,应对一般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如何依法维权,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如何依法执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何依法经营管理,广大青少年如何守法维权等进一步做出新的要求。
    (四)“六五”普法的方式方法创新。
    普法宣传应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和深化。普法宣传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不但有声势大、辐射面广的“法律六进”、 “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等主题宣教活动,还要有法律讲坛、以案说法、专家点评等有深度的普法教育。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带来,法制宣传教育更要不断探索新形式、新载体、新手段,寻求形式与效果之间的最佳结合。让新闻媒体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在面向大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六五”普法的工作思路创新。
    1、要着力转变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变法律条文灌输为公民法律素质培养。从“一五”到“五五”普法规划,都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内容或重点范围,这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意识淡薄所做出的权宜之举,是法制扫盲、补课。目前,我国正加紧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如果要把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灌输给数量同样庞大的全体公民,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应着重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教会公民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让他们崇尚法律,相信司法能切实成为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
    2、要着力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大普法”格局和落实考核机制,变一部门开展法制宣传为全体部门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工作对象涉及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全体公民;工作内容涉及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大量规章;工作主体涉及所有的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部门和社会团体。因此,确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尤为重要。要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督查机制,落实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 张振良)
    参考文献:
    [1] 《普法依法治理通讯》2008年1—12期
    [2] 张苏军《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的讲话》2010.1.22
    [3] 全国司法厅(局)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文集》
    [4]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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