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质量基础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吴玉金(湖北省荆门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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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是审计工作的永恒主题。本文就审计质量基础工作中容易忽视的几个具体细节问题做些探讨,供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审计工作底稿
    正确、恰当、科学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是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但在审计实践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环节最容易被忽视。一是凡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主要事项一定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比如对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情况及解决措施;对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独立性、职业胜任能力的评估;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及审计采纳情况;复核、审理情况及业务会议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审定情况;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审计准则条款、原因和影响;因外部因素使审计无法完成原因及影响等,目前普遍存在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对支持审计方案、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比较重视,对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重视不够。二是相关问题工作底稿、证据笔录的编制和取得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编写获取相关问题取证情况的工作底稿,在时间顺序上应当是先编工作底稿,后取得证据笔录,即工作底稿时间在前,证据笔录时间在后。三是附在工作底稿后的证据材料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审计工作底稿后附的证据材料,要做到一一对应,一份或多份同类问题的相关证据应一并附在同一底稿后面,支持底稿表述;若一份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将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并在其他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工作底稿尾部“附件数”应由编写底稿的审计人员填写,审计组长负责复查,“附件数”是指所有证据材料的有效页面数,即有文字、图表的页面总数,按页计数而不是按张计数,空白页不计数。四是审计工作底稿编号要统一、规范、科学。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一般由审计组长(主审)统一整理甄选后编号。如果审计组人员对工作底稿都自己编号,势必造成工作底稿索引号重复。这就要求审计组人员对工作底稿不作编号,即使编了号,审计组长(主审)也要在AO实施系统中利用修改权限,对上传的数据包进行修改,对工作底稿进行统一编号。另外,对同一类问题审计组由几名人员审计后形成的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可采取“1-1、1-2……”这种加二级编号的形式实现统一编号。
    二、关于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复核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这里的复核是指审计组和业务部门的前二级复核,审理是指法制机构的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审计组和业务部门不复核、复核流于形式,复核意见笼统,复核时间、对象不当等问题。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复核重点要突出,复核意见要具体。审计组长应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具体复核意见;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和记录管理事项的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包括审计目标、事实、数据、证据以及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等情况,都应明确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二是准确把握不同的复核时间。对支持实施方案的工作底稿,应当在实施方案批准前复核;对支持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应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复核;业务部门复核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审计组对反馈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后,送法制机构审理前完成。
    三是合理确定复核人员。合理确定复核人员对审计基础质量内部控制非常重要,实际工作中审计组一级的复核,多为审计组长(主审)负责,审计组长(主审)的底稿要么自己复核,要么无人复核,起不到质量控制的作用。正确的做法应在审计组长(主审)之外确定一名复核人员,在实施方案的“人员分工”中明确,负责全部或只负责审计组长(主审)的底稿复核。业务部门的二级复核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如果审计组长(主审)与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同一人,即两级复核把关人为同一人时,就存在两级复核实为一级的问题,此时建议一级复核由审计组长指定审计组其他人员负责,审计组长担负业务部门二级复核人角色。
    三、关于审计文书的几种情形
    一是应当避免不签或不及时签订《被审计对象承诺书》的情形。被审计单位(对象)应对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这是规避审计风险、区分财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关键环节。承诺书一般应在进点当天签订,如果审计进行一段时间后再补签,不仅失去了区分责任的意义,还埋下了审计质量隐患。按《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诺书应由被审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应签两份承诺书,即被审计对象个人承诺、被审计对象所任职务单位承诺。不签承诺书或签订不及时,都会造成质量隐患和责任风险。另外,签订承诺书是重要管理事项,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属于支持“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证明审计人员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但审计人员经常忽视这一点,不编工作底稿。
    二是应区别使用审前调查记录和审前调查报告两种文书。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对需要编制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应当要求审计组既要编写“审前调查记录”,又要提交“审前调查报告”;对于其他只需编写审计实施方案的一般审计项目,只要求审计组编制“审前调查记录”即可。
    三是应规范编写审计档案目录。特别是不能将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材料笼统合并编写为一个“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目录。正确的做法是在“审计证明性材料”档案中,按每项审计工作底稿,一事一题,逐项编写,即严格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逐一编写目录。
    (作者:吴玉金   湖北省荆门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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