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蒋晓梅(江苏省扬中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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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结果公告,顾名思义,就时将审计的结果公之于众,而不是一审了之,让审计结果沉睡在档案室。近年来,由于审计署的强势推进,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工作内容,逐渐被审计人员和社会各界所接受。2003年审计署制定公布了《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今后五年中国将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作为基层县级审计机关,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要求,我局从2005年开始进行审计结果公告,2005年至2009年对52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审计结果公告,达审计项目总数的19%,在实行审计结果公告的52个项目中,专项资金审计调查19个,工程决算审计32个,财务收支审计1个。基层审计机关的实践与上级机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公告的力度、质量、效果在地区间、在不同层次的审计机关不平衡。在基层审计机关推进审计结果公告,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审计机关自身努力外,还须有适宜的法律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环境作支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审计结果公告与审计结果公开的关系。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工作政务公开所采取的一种形式,也可以说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结果公开的一种形式。在推行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的大背景下,审计系统在政务公开方面先行了一步,不仅就审计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部门、办事程序等主动公开,而且就审计机关的业务即审计项目的结果进行主动公开,即审计结果公告,这缘于审计署的强势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审计结果公开应受该条例的约束。条例的第九条、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报刊、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审计结果是否属于审计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笔者认为,审计结果公开不属于审计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如需公开审计结果不一定非采取公告的形式不可。
    二是处理好审计结果公告与防范审计风险的关系。审计结果公告使被审计单位财经管理、领导决策等情况向全社会曝光,也使审计工作完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工作成果将面临国家法律、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检验,风险完全显性化,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直接导致舆论攻击、行政诉讼。因此,首先应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结果公告只有以高质量的审计工作为前提,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其次,在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设计上,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政府审批制度、信息反馈收集制度、审计结果公开引发争议的解决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审计结果公开所带来的审计风险。第三,在机制运行上,应明确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公开事项。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所有事宜。审计结果公告并不是简单地将审计报告公布出来完事,这其中涉及到公告项目的选择,经费预算,审计报告的修改,外部事务的联络,反馈意见的梳理,引发争议的解决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建立审计结果公告专门机构是必须的。一般而言,可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部门人员、具体审计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审计结果公告委员会,讨论公告的范围、内容、形式等,明确权利和责任,使审计结果公告工作规范化开展。第四,在公告的时间上,要把复议、诉讼、检查审计结果的时间、领导批示的时间都考虑进去,一般应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件三个月后公告。因为如果在三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引起争议或分歧已经很小,又通过各种形式的意见交换,公告风险将大大释放和缓解。
    三是处理好审计结果公告与其他公开形式的关系。审计结果公告,除了审计机关的积极推动外,还要有适宜的法律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环境作支持。目前,就此项工作,上级审计机关制定了考核办法,对基层审计机关每年在报纸上、网络上公告有数量指标。因为有考核,不少审计机关为了应付上级审计机关的考核检查,为公告而公告,不少审计机关把工程决算审计项目作为公告的主要选择。公众能从公告的审计项目结果中获取多少有效信息,这是一个问号?因此,笔者认为,审计结果公告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搞运动式的,一轰而上。在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的审计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而这种模式短期内不能改变。这就要求基层审计机关推进审计结果公告过程中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妥善处理好审计结果公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经政府批准,目前宜选择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关于民生的专项资金如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进行结果公告。随着公告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逐步对预算执行情况、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公告。而对其他项目如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如有公众申请公开,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通报、文件、要情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四是处理好审计结果公告与推进审计工作的关系。一是规范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笔者认为审计结果公告应包括这样几个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其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篇幅可以多点。把审计结果公告作为扩大审计成果,促进审计工作上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二是增加后续审计信息的公告。从审计署来看,自从2003年第一个审计公告发布以来,审计署每年都对中央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进行公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的问题也非常重视,但实际纠正的结果与其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偏差,这固然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但也与对审计结果公告披露问题的问责制度未建立有关。因此,就基层审计机关而言,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纪委的支持,促使政府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披露问题的问责制度,另一方面,审计部门要增加后续审计信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过程和问责结果进行公告,以审计结果公告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威慑力。(作者:江苏省扬中市审计局  蒋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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