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几个问题的思考
张庆亚(河南省焦作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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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是综合反映审计工作成果的主要载体,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更是作为对外出具的审计法律文书,因此,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格式和内容应体现依法和规范,严谨细致并经得起推敲。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践和体会,就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几个问题谈些看法。
    一、关于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标题
    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标题,目前主要是使用规定的封面,即“××××(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笔者认为,标题应当是“介词(关于或对)+审计事项+文种(审计报告)”,使用规定的封面不妥。因为在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时,要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作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且审计机关盖章;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作为附件,标题使用规定的封面,虽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但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给你们征求意见”,内容不一致;同时落款为审计组,要由审计组长签名,标题与落款两者也明显不符。
    二、 关于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公文类型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公文类型,目前审计工作实践中有两种类型,一是通用行政公文;二是审计业务公文,即套用审计报告封面,采用“××××(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格式。笔者认为,可考虑定位为业务公文,使用规定的审计报告封面,适用范围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也包括专项审计调查。因为,一是可以解决专项审计调查后,被审计调查单位得不到审计结论性文书的问题,给其整改提供依据,有利于审计成果的利用;二是可以减少审计业务公文的种类,达到归类整合的目的;三是可以淡化行政公文色彩,便于被审计调查单位以外更多的人士阅读使用,符合政务信息公开的趋势要求。至于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与一般意义上的审计报告要素、主要内容的不同,可以在实际操作时,从技术层面上予以解决。
    三、关于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管理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责任的表述
    从审计报告的实际情况看,这些内容虽然有所体现,但在结构上不统一,有的在引言部分,有的在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部分;具体表述上也差异较大。笔者认为,修订中的国家审计准则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此应予明确的统一规范。具体表述可采用模式化写法,如被审计单位管理责任可以表述为:“××××(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其提供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审计责任可以表述为:“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的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下达审计决定书。”
    四、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决定书的标题
    随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完善,有的地方对此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如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决定书的标题使用“××××(审计机关)关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责任人姓名、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显然语序不当、文不对题,所指对象是个人,而不是被审计单位,同时标题也过长不精练。笔者认为,审计决定书的标题可以使用通用格式,即“××××(审计机关)关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仅需在审计决定书内容的引言部分增加相应表述即可,引言部分可以表述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署、厅、局、办)对你单位××××(被审计责任人姓名、职务)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你单位财务收支作出如下审计决定”。这样审计决定书的标题不但统一简练,内容上也起到了对标题的补充完善,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五、 关于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
    审计决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性,规定的格式中有一段审计决定执行期限的模式化表述,“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署、厅、局、办)。”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时,取消了审计决定执行和检查的期限规定,体现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并非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可以任意确定。审计机关必须根据审计项目的大小和有关执行事项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并至少应当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审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就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此,审计决定中涉及罚款的,应以送达之日起15日作为执行期限。二是税款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因此,审计决定中涉及税款的收缴执行期限也应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三是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则审计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超过申请期限法院不予执行。因此,审计机关确定审计决定执行的最长期限为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180日内,但不能将180日用满,应留出必要的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 关于审计决定书中行政诉讼救济的告知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行政诉讼等的审计救济制度作了细化,明确了审计机关救济告知义务,更加便利被审计单位正确选择救济途径。在具体操作上一般采取模式化写法,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决定书表述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笔者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具体表述,否则,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诉讼选择权有受限制之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作者:河南省焦作市审计局 张庆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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