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戴姆勒跨国贿赂案议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许蔚(江苏省无锡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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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2日,全球汽车巨头之一德国汽车制造商戴姆勒公司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了美国行贿受贿法。根据美国司法部在法庭上的指控,戴姆勒为了增加销售额,在1998年至2008年期间,曾对中国、俄罗斯、埃及和希腊等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进行过贿赂,贿赂总额高达几千万美元。随着这一轰动全球的跨国贿赂案的爆出,中国的两家大型国有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也被卷入其中。
    根据美国司法部提供的信息,戴姆勒集团共向中国政府官员非正常支付了将近260万欧元(包括向官员及其家属提供旅游、娱乐及利益性馈赠),因此而获得价值接近7156万欧元的销售额。戴姆勒公司的一些载重车和特种车大量销往中国,投入到中国西部塔克拉玛干地区的石油勘探开采工作上。
    尽管被追究责任方和舆论焦点都集中在戴姆勒公司,但被牵涉进该事件的各国关联公司及其官员都在本国引起不小的轰动和非议。作为中国国企两大巨头及世界500强公司,中石油和中石化一直被视为中国企业界的榜样和荣耀,此次被卷入贿赂案不仅暴露出这两家企业自身在内部管理上的弊端,也从一定层面上折射出当下中国国企内部风险控制和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监督上的不足。对审计部门来讲,更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防范这类国际经济案件的再次发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与党政机关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不同。近年来,我国审计机关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思路、审计方法和审计处理都有了很大的突破,成果斐然。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 法规制度不够健全。首先,审计法律法规缺少。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如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但具体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规章还较少,目前只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少数。而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不能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第二,对国企领导干部经济活动和事项的评价及定性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如在我国,大量国企的采购并没有被作为‘政府采购’的规范对象受到《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制约,这导致了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随意性及私利性。 
    二、 审计力量单薄。对于政府审计部门而言,每年审计项目繁多,涉及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绩效审计等,经济责任审计仅占其工作中的一方面,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分支,它所占的比重和关注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比存在不少差距。就国有企业内部而言,对领导人员的经济监督往往组为纪检廉政监督的一个方面,由单位内部纪检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未成立单独的内审部门或者请专职审计人员对领导人的经济事项和经济责任进行考核。监督范围不全面,效果不明显。
    三、 审计范围和方法有待创新。随着经济全球化,国有企业与海外公司的交易活动也日益频繁。在与跨国关联方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对国际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的风险也相应提高。对审计人员来讲,因为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的局限,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的犯法或者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审计风险也随之提高,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扩宽审计范围和思路,创新审计方法来提高审计质量。
    四、 审计结果落实不到位。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结果要上报给组织部门作为考核选拔干部的标准,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严重的要提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我国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对违纪违规的领导干部处理处罚的力度、处理数量都较少。国有企业因为性质的特殊,对涉嫌违纪违规的领导干部有的只是内部宽松处理了事,不对外公开,缺少透明度,难以服众。此案中,两大国企对涉案的下属领导干部的查处情况至今尚未明朗。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此提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首先,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可编制具体可行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南。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定,中国国企的员工也被定义为“政府官员”,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时,也要将国有企业纳入法律主体,并作出明确的阐述,避免制度的空白而让违纪者有机可乘。
    其次,内外并举,扩充审计力量。政府审计机关可与组织部门、国资委的配合,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监督,改变目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比重大的现象,更多的实施任前、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注重审计的时效性。国有企业内部也应尽快推广建立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部门,并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大型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可定期对下属子公司、分公司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控制风险。政府审计部门也需要对国企的内审机构定期、不定期的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其内部审计能力。
    第三,培养多样化审计人才,扩宽审计思路和范围。国有企业经济活动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我们注重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综合知识的培训,如金融、英语、国际法律法规等。并促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将这些知识灵活运用。此外,审计工作中要学会多角度的思考和分析,扩大范围,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线索。
    最后,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加强社会监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也能对国企领导干部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广泛推行举报制度,知情者可向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国企领导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这是对审计力量的有力补充,发挥公众的参与权,一起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
    戴姆勒跨国贿赂案既给我们敲了警钟,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启示。只有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监督,才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提升国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形象。(作者:许蔚  江苏省无锡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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