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审计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美良(湖北省罗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3日】
字号:【大】 【中】 【小】
    审计复核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审计质量把关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决定审计质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发现,当前基层审计在复核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无复核意识。由于时间紧迫和保证审计质量间的矛盾,少数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中省略了复核这一环节,更别提实行三级复核制度的意识,这样就存在较高审计风险。
    二、复核流于形式。有一部分审计机关实施复核,也只是在审计复核意见表中签个名,署个日期,而不出具任何复核意见。还有一部分审计机关即使出具了复核意见,也是意见笼统,模棱两可。如:对审计取证的复核中,发现审计组所进行的实物盘点审计中没有对实物盘点表进行搜集取证,便出具了“实物盘点取证不充分”的复核意见,而未具体指出“不充分”为何指。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复核意见表中明确:“请补证××号(审计证据编号)实物盘点表”,这样可以使需重新补证的审计人员拿到复核意见后,知道需要做什么,以便补救工作中的失误。
    三、审计复核的时机滞后。根据审计署6号令要求,审计报告都要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送复核机构复核,这个阶段复核重点主要是从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角度来审核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合法等内容。这一阶段工作本身是建立在相关事实清楚基础上的,而复核机构仅对事实表述是否清楚把关,现行准则规定的是7天时间,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复核人员一般不参加现场审计,因而难免与审计人员存在脱节现象,往往使审计复核处于被动地位,难以有效地防范风险,特别是一些重大审计项目,审计实施的时间又较长,如果前两级复核不到位的话,则用7天时间完成复核就非常困难。同时,由于审计报告已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若复核机构认为该报告存在评价、定性不恰当的因素,则势必又要重新补正,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从而造成审计工作的被动。
    四、审计复核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复核机构在进行审计复核过程中往往只对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等是否准确、评价、定性、处理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以及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面进行审计复核,而这些复核内容主要还是集中在文字、程序和法规方面,对审计报告内容和建议的合理性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复核;另一方面,审计复核缺少具体的复核工作规则,无法理清三级审计复核的责权关系,无法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来具体安排审计复核工作,从而无法有效指导、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和保证审计复核的质量。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强化审计复核意识,健全复核机构。基层审计机关要设置专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因为复核是对审计工作质量的再监督,为此要确保复核人员的业务精、素质过硬。
    二、把好审计项目复核关,务必做好三级复核。
    首先,强化一级复核,提高审计现场质量。由主审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是否实施和审计证据反映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复核意见。
    其次,强化二级复核,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报告格式是否规范等等,提出复核意见。
    再次,强化三级复核,提高审计程序质量。由由审计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事项整个过程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审计程序、实施的各个审计程序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具体要求等进行复核把关,并出具审计复核意见书。
    在以上三个环节的复核中,要确保提出的复核意见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切中审计质量中的薄弱环节。
    三、创新审计复核方法。前移复核关口,基层专职复核人员要提前参与审计项目的复核,变事后复核为现场复核,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先由复核机构出具复核意见。这样就可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定性更加准确,处理处罚更加恰当。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复核人员在审计组现场审计期间进行复核,如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较为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组人员一时难以定性的,现场审计基本结束时需要和被审计单位交流沟通的。二是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报告后,由复核机构对审计程序、法规运用等事项,先进行初步复核并提出意见,审计组依据意见修改报告后再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最后,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再根据反馈意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决定。总之,审计复核前移后,可以及时地防范审计风险,控制审计质量。
    四、不断完善制度,促进审计复核工作水平上台阶。除了明确复核机构在审计质量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还应制定审计复核考核机制,推行审计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审计复核工作的指导,使得基层审计复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整体审计工作质量。(作者:王美良 湖北省罗田县审计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