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延伸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意见的正确告知与征求意见
刘建利(湖北省十堰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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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中按照《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二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某些特定财务收支事项延伸审计的情形经常发生。当延伸审计查出一些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审计处理处罚时,如何满足《审计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征求意见”或“告知”的程序性要求,因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审计文书格式样本,致使做法上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一些:
    一是将包括延伸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意见在内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延伸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摘录与延伸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意见并转交被延伸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时一并转交被延伸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三是采用向被延伸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财会人员通报、口头告知的方式,体现满足“征求意见”或者“告知”的程序性要求;四是以向被延伸审计单位发送“审计处理处罚告知书”、“审计处理处罚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反映并告知查出的违规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意见,要求被延伸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我认这些做法不合法、不合适。
    第一,被审计单位与被延伸审计单位往往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各有不同的具体情况或者相应的保密要求,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通过同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延伸审计单位披露的做法明显不合适。第二,以通报情况、口头告知方式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摘录与被延伸审计单位有关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或移交处理意见、转交被延伸审计单位并反馈意见的做法无法律依据。被审计单位不是审计执法主体,没有摘录转送的法定义务;当制发审计决定书处理处罚,而被延伸审计单位说不知情的情形下,审计机关将十分被动。第三,审计机关公文办理时所采用的审计业务公文中,并没有“审计处理处罚告知书”和“ 审计处理处罚征求意见函”的规定文体。而通过自我创立的公文体例形式并不能很好地实现法律规定的“征求意见”或“告知”的程序性要求,打印时系统不予认可,公文形成的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瘕疵。
    笔者的做法是:首先,直接撰写形成《延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反映延伸审计发现并需要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问题事实、定性及其定性依据、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的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其次,按规定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的名义发送被延伸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履行送达签字手续。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既能够满足《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程序要求,也满足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要求,并有利于审计决定的较好执行和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的整理归档。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审计范围、审计事项、审计内容重点、审计方法步骤等方面的要求不同,被延伸审计单位的《延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也应该有所不同。前者以满足被延伸审计单位明了相关情况的需要为宜。(作者:湖北省十堰市审计局  刘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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