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计整改存在问题及对策
胡德才 魏海峰(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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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家宝总理曾说过:“审计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审计,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特别是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各被审计单位与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维护正常的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被审计单位与领导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及时落实审计决定,使内控制度、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等再上新台阶。
    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现状与有关问题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活动。审计整改不仅仅是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也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尽管近年来审计整改工作不断受到重视,但是审计整改工作仍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屡审屡犯”现象普遍存在,整改情况不容乐观。
    1. 重审计而轻整改
    部分审计机关认为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与审计机关的关系不大。重视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和违纪资金的收缴,但未将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落实或督促审计整改的态度并不积极。令外也没有对已审结单位进行审计回访,即使进行审计回访也只是蜻蜓点水,敷衍了事,监督整改力度不大,审计整改执行率较低。
    2. 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累犯”较多
    部分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束后,对审计决定与审计建议书灯有关事项不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对有关问题与行为及时纠正。及时进行审计整改,整改也不彻底,出现相同问题“屡查屡犯”尴尬局面,审计整改“累犯”较多,没有真正达到审计标本兼治的目的。
    3.审计整改“力量薄弱”
    虽然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监督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业务工作的程序之一。但审计整改也是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监督,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的具体行为,是应尽之责。通俗地将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角,审计机关则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者、报告者,裁判员,有关部门与人员则是审计整改的监督者、帮助者。但在实际审计整改工作中,整改往往是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只是形式上的监督,被审计单位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未给予支持与帮助,未能从制度上、源头上进行治理,使审计整改力量相对薄弱,整改力度不大。
    4.审计整改缺乏评判的标准和依据
    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具体条款规定,审计人员限于审计执法手段的单一,对某些能够整改而又拒不整改的问题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只能对其处罚而无法促其整改到位。同时审计部门也没有关于整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缺乏评判的标准和依据,对审计整改到何种程度,没有评判标准,致使审计整改不彻底。
    5.审计整改后续跟踪不够
    当前由于审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进行监督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落实,评估审计整改的效果,审计整改后续工作跟踪力度不够,通常使审计整改工作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二、提高审计整改执行效果的有关对策
    1.营造良好的审计整改氛围
    审计机关应把督促审计整改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多向本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加强审计整改。同时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的反馈意见,努力为审计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应利用财经纪律教育专题讲座等形式,向各被审计单位与有关人员剖析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环节,提出加强监管的办法和措施,进行审计警示教育,努力营造“未审单位未审先改,审过单位审后想改”的良好审计整改氛围。
    2.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审计机关应应建立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实行部门联谊制度。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移送给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冻结手续;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加大审计整改跟踪力度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此,审计机关应加大整改跟踪力度,增加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同时总结出台审计整改效果评估的方法、内容,提高整改效果,避免审计整改走过场。
    4.提高审计决定、建议与整改的可操作性,完善相关制度
    审计单位要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度上要出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系列规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细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量化,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其它相关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分清是体制问题还是管理问题,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是主动违规还是被动违规,对症下药切实制定有效措施,使整改具有实实在在的操作性,真正达到审计工作促进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根本目的。
    5.落实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核单位及领导个人年度工作应是同等重要的位置。审计机关对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追究审计整改领导责任,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制,以推动整改落实。
    审计工作如果只有审计查处阶段,而没有审计整改阶段,那么整个审计工作是不完整的。因此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会同有关部门在体制与机制上促进加强管理,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要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作者:胡德才 魏海峰 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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