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的思考
胡德才 魏海峰(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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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利用专业优势,与检察机关协作,为其提供了大量大案要案线索,使许多重特大案件被侦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点等方面的差异,审计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判决率较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审计成果的扩大和审计职能的发挥。因此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应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紧密衔接。
    一、“检审”部门协作存在的问题
    1.移送意识不强
    尽管“检审”机关协作时间已很久,尝试着联手反腐,互通信息,互移线索。但在实际工作中,两机关在案件移送量上并不是很多。审计机关基本上都是在案件处理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无法正常开展审计工作或者是其它的什么原因时,才主动移送;而检察机关挖线索,拓案源,都凭借自己能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认为与审计机关也没有多大关系,在办案中对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属审计管辖的不主动向审计机关移送线索等。
    2.移送线索不规范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审计机关遵照执行《通知》,并对双方案件线索移送的程序、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移送案件定性不准证据证明力不强、文书处理不规范等;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线索没有及时立案,并未出具相关接收函等证明性文件。
    3.移送协作不到位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往往重视移送前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却忽视了移送后及时了解经济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及时提供审计专业支持和补充必要的证据,而检察机关接受案件后,往往不能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反馈。
    4.工作方法上存在差异
    由于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查处案件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判别等方面存在差异,使案件不能及时移送。如审计人员对证据的目标是否直指犯罪构成要件,对相关人员触犯刑法事实的认定存在模糊认识、对关键审计证据是从审计角度而没有从职务犯罪的角度对证据加以巩固佐证,诸多的这些认识上的差异,不仅影响案件的及时移送,而且影响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结进程。
    二、“检审”机关协作中审计移送注意事项
    1. 抓住重点,对大案要案线索及时审计移送
    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在实行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后,根据移送案件要求,抓住重点做好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做好保密和内部协调工作,提高证据收集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和行政干预,对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2.完善移送案件审计证据收集工作,确保审计移送质量
    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涉嫌经济犯罪时,要从司法的角度对有关审计证据进行收集,审查相关证据是否构成犯罪要件,相关人员触犯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是否齐全等。审计机关应按照检察等司法部门相关取证要求,完善审计移送案件中关于审计证据的收集等工作,确保审计移送案件证据充分、确凿。
    3.审计移送文书要规范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颁布实施后,将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合并为审计移送处理书,扩大了审计移送处理的范围。审计移送处理文书应包括移送理由及指控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要素,同时对移送案件的事实表述要清楚、文字要简练、言简义赅,使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案情基本情况充分了解,便于对案件的及时侦查、查处。
    4.对审计移送线索及时跟踪,关注结果
    审计机关在审计移送后,要与检察机关及时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补充缺欠移送证据。审计机关应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健全移交和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要形成整体合力,保证对审计移送案件查处情况落实到位,并关于审计移送处理结果。
    三、加强“检审”部门协作的相关建议
    1.增强案件移送意识,并注意保密
     审计机关要发挥移送线索的作用,既要及时移送又要及时初查,使审计移送线索证据确凿,提高成案率。同时注意审计移送线索保密,做好保密工作,为检察机关案件侦查、审查工作解除必要的阻力与麻烦。
    2.建立“检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审计、检察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需要相互支持、协调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重要情况、重大事件相互通报,发挥各自的职能,保障“检审”协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审计、检察机关应分别建立信息储备库,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建立有关信息档案。同时,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协查案件,也应建立被审计单位数据库。
    4.开展业务培训,拓展知识面
    由于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点等方面的差异,因此检察、审计机关应两家应对双方的工作职责范围、常用的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等知识进行业务培训,拓展相关审计、检察人员知识面。
    5. 拓展思路,不断扩大审计移送线索源
    不管经济犯罪有多么隐蔽、诡秘,不管采取怎样的手段,其犯罪痕迹仍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中。因此审计机关应以审查账务证据为主体的审计证据优势,在从严控制审计证据质量等方面下大气力,便能发现和揭露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为检察机关提供审计移送线索源,“检审”合力为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作贡献。
    在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的今天,检察、审计机关应通过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坚强合力,积极互相移送案件线索,并力争将移送的案件都办成“铁案”,依法严肃查处和打击职务犯罪,为反腐败斗争再添新功。
       (作者:江苏省邳州市审计局  胡德才 魏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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