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监督体系的创新
罗川(审计署武汉办)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来源:罗川(审计署武汉办)】
字号:【大】 【中】 【小】


    摘要:鉴于当前美国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严峻现实,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金融监督体系的构成及运行情况,深刻剖析我国金融监督体系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注意吸取此次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我国金融监督体系创新的建议,使其更好地适应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关键字:金融  监督体系  创新

    一、我国现行金融监督体系简介

    (一)金融监督体系的定义。

    金融监督体系,又称监督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其中,人民银行是监督体系中的主体。完善的金融监督体系对国家经济发展、降低失业率、抑制通货膨胀、完善出口创汇、增强国际收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止、杜绝法违规违章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督体系形成与发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金融监督体系从无到有,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集金融业务与管理于一身,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逐步成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职能,再到今天随着分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巩固,我国确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调控监督模式。不可否认,30年来我国金融监督体系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推进过程中,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到全球经济,此次美国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以及美国监督体系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们再次敲响了金融风险的警钟,因此有必要深刻剖析现行金融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寻求解决的方案,这就要求发挥改革创新的精神,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督体系的改革。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督体系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尽管监督当局做了大量工作,也防范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问题,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我国金融监督的绩效仍是不尽人意,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时有泛滥和反复。因此,要扭转目前金融业风险频发态势,面临的任务和形势艰巨而迫切。现行的金融监督体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督。  

    金融监督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督。我国目前的监督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督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督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督无的放矢。  

    (二)监督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督。 

    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受国有化的影响,缺乏完全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与内部监督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也存在问题。

    (三)监督的具体方法匮乏 。
 
    我国大多数是现场监督,不能在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发生风险之前予以制止,而只能在风险造成以后再去采取措施补救,不能起到监督的实际作用。而且,非现场监督的电子化、现代化基础很薄弱。无论在人员素质还是硬件建设方面都不适应金融电子化的需要。    
      
    (四)监督过程中地方化的问题依然存在  。

    某些地区监督的分支机构在为所在地批机构、争信贷规模时不遗余力,但在金融监督上却降低标准,敷衍了事,甚至是违规不查,违法不究,当事件暴露出来之后,他们往往不是细严查处,而是搪塞护短。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因为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监督。分业监督的弊病是使各监督机关自成体系,形成事权的条块分割,缺乏配合,导致监督领域出现真空,致使被监督对象有机可乘,从而出现了分业监督与跨行业违规的矛盾。银行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保险机构与证券市场之间,也存在着类似问题。另外,银行企业化与企业政府化的矛盾也很尖锐。企业仍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便通过种种手段来强迫银行向企业贷款,再由企业用来交税。这样一来,最终导致改革的成本绝大多数转嫁给银行,使银行企业化改革目标成为泡影。因此,银行在监督工作中,不仅降低了监督质量,增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干扰了银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当前我国多家大型公司所陆续披露出来的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失误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惨痛事实,再一次说明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继续深化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发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只有如此,我国的经济增长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

    三、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滞胀”的长期存在和金融“脱媒”问题的严重化,美国逐步放松了金融管制,其金融机构逐步拓宽经营范围,打通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防火墙”。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以后,美国改进原有的分业监督体制,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督和统一监督之间的新的监督模式,学界称之为“伞形监督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行业监督机构的监督,而联邦储备理事会为金融控股公司伞状监督者,负责评估和监控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潜在影响等。另外,美国的州政府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监督权限,尤其是对保险机构享有全面的监督权。然而,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在金融业高度混业经营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监督制度的安排无法有效监督金融市场,甚至有可能因为其内部的协调和分工不明确而延误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利时机,致使金融体系风险进一步累加而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了系统性风险以危机的形式爆发。

    四、关于我国金融监督体系创新的思考

    针对以上分析所提出的问题,借鉴他国的经验教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督体系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要想高效的完成金融监督任务,必须调整金融监督思路,构建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  

    (一)金融监督组织体系的创新。

    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根据目前金融监督机构缺乏协调性、各自为政、条块侵害的状况,结合金融业内各行业间相互开放、相互进入的发展趋势,在现有金融监督机构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融资体制、汇率体制、信贷及保险服务体系,考虑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国情的统一和分级负责的金融监督机构体系。  

    所谓统一,就是将所有的金融监督机构统一纳入管理之下,成立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负责领导、管理全国的二级机构和监督活动,制定相关的监督法规,协调金融监督与外部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在金融监督委员会下,设立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局,分别负责相应行业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分级负责,就是实行两级负责制,即中央的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与地方的金融监督分局分别负责。监督委员会下二级监督局分别负责监督制度与规章的制定,负责下级监督机构工作的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在全国300多个地级中心城市,设立不与行政区完全对应的中国金融监督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金融业的全面监督工作,保持区域内稳定,对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负责。地方的金融监督分局,其内设机构可按行业设,也可按业务设,完全根据工作需要,不求与上级保持一致,而且与上级监督机构的内设机构之间还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创新。

    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主要为整体或宏观风险的控制服务,它不仅能对一国的金融运行实施有效的监测,而且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一是建立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可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全国各区域、各地区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同时,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二是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由人行跨省区分行、区域内证券监督部门、保险监督部门、银行监督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三是建立地区金融预警系统。可由人行中心支行或县支行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三)金融监督信息系统的创新。
 
    监督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中央银行信息优势的不足、识别风险能力的有限,并外在决定着监督的滞后,而金融监督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督的基础。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快金融监督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督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督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督当局的监督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督部门与监督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督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督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督当局之间的监督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督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金融监督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督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督部门监督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督效率。

    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尚未形成规模和分业监督模式相对固化,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督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督模式。鉴于此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督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尤其要注意明晰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督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督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机构性监督模式转化为功能性监督模式,最终形成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政策,金融监督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督,二者紧密协调的金融监督框架。(审计署武汉办    罗川)

    参考文献:
    1、丁茗;金融监管制度博弈分析 [D];河海大学; 2006年
    2、靳俐;巴塞尔协议的新框架与我国银行监管 [J];财金贸易; 2000年  06期
    3、傅立文,何卫江;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与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制度选择[J]; 上海金融; 2005年04期; 32-34
    4、刘夏,蒲勇健,陈斌;混业经营模式下的有效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研究[J]; 金融研究; 2005年09期; 100-108
    5、唐旭;张伟; 论建立中国金融危机预警系统 [A];“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与中国金融的发展和创新”研讨会暨第二届中国金融论坛论文集 [C];2004年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