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查出税收违法行为如何与税务机关协调处理
王守富(河北省青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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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后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            义自行处理占压。而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后款规定: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基于以上规定,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纳税义务人限期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将审计决定抄送有关税务机关;另一种是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审计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凡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有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主管机关立案侦查。
    笔者认为,从法律的层面讲,审计机关对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执行第一种做法;对审计监督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因不属于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应执行第二种做法,因为这是目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理方法。但从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来讲,笔者倾向应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和处罚统一归口进行,以保证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的完整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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