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财政审计 服务人大预算监督
裴志江(河南省南召县人大预算工委副主任 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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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政收支实行审计制度,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部门的职责。预算执行审计是人大监督政府预算的必要方式和有力手段,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是人大评价政府预算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人大可以通过审计工作更好地行使预算监督职权。
    一、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预算执行审计由程序性向实
    质性继而向更深层次方向发展,在规范政府预算行为,促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并认真对待。这些问题主要表现是:
    一是重预算执行审计,轻预算编制审计。预算编制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和起点,经过人大批准的预算是预算执行的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预算和预算编制的审计比预算执行的审计更为重要。从预算编制、执行、到决算,是预算管理的一个完整过程,轻视或不对预算和预算编制进行审计,财政审计就很不完整,对预算的监督就不能完全到位,就不能为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提供全面和科学的依据。
    二是重支出审计,轻收入审计。在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往往侧重于对财政支出列报、预算指标的下达等方面的审查,对收入的审核则审得不多,甚至是“蜻蜓点水”,违背了财政审计的全面性原则,不利于政府组织收入,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预算管理。
    三是重预算内资金审计,轻预算外资金审计。虽然部门预算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预算,要求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但各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仍有相当部分预算外资金未编入预算,在实际支出中也游离于监督之外,预算外资金使用的损失浪费甚至贪污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在财政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也往往把人力、精力集中在预算内资金的审计上,不重视甚至忽视对预算外资金的审计。
    四是重账面审计,轻审计调查。目前的财政审计只侧重于预算执行有关资金的账面审核,审计触觉难以全面延伸到资金使用的末端,而对某些事项如收入的征收、退库、专项资金的支出等方面,审计调查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缺乏深层次的审计分析,大大削弱了审计的只能。
    五是重财税部门审计,轻延伸单位审计。延伸审计是做好财政审计的重要辅助手段。从近些年的审计实践来看,基层财政审计基本上是以财政和地税部门为主。受时间、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延伸单位就安排得很少。有些审计部门还在选择延伸审计单位时避重就轻,回避重点的、敏感的问题和单位,敷衍了事,不能很好的揭露矛盾。
    六是重审计反映,轻问题整改。审计监督在于通过审计反映来加强财政管理,规范预算行为,促进政府依法理财。目前,财政审计只侧重于对违规违纪现象的搜集、反映,对审计结论执行情况却没有很好地进行跟踪监督。审计查出的问题,年年基本上大同小异,年年查年年犯,审计建议也是跟着年年提,审计整改工作进展缓慢。
     二、加强财政审计,服务人大预算监督
    有效发挥审计部门的财政审计监督作用,是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和政府责任的重要途径,各级人大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并要积极探索在现行体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政府强化财政审计监督,充分运用审计手段,加强预算监督工作。
    1、拓宽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对预算编制审计。实践证明,不对预算编制进行审计,财政审计就不完整,对预算管理的监督就不能完全到位,就不能为各级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提供全面和科学的依据。因此预算审计监督的领域必须进一步拓宽,审计监督关口要前移,审计范围由过去的预算执行、决算向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决算全方位拓展。同时审计监督的内容进一步完善,由过去的主要是预算内基本项目向预算内外收支的总体拓展,涵盖部门的所有项目和资金。
    2、努力实现账面审计与审计调查的有机结合。财政审计中发现的许多问题,是涉及改革发展的带有体制性的深层次问题,原因复杂。对待这些问题,常规的账面审计方法有时难以适应,可充分利用审计调查手段去达到审计目的。审计调查形式多样,灵活性强。利用审计调查,可使我们跳出账外,从被调查事项中的管理、机制、体制的方面去发现和评价审计中所碰到的问题。账面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既可以节省审计时间、节约审计成本,又能弄清事项的真相,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为宏观决策服务的作用。
    3、大胆探索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是一种经济效益审计,在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计财政资金使用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绩效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也越来越强,政府审计的重点也应尽快实现从常规审计到绩效审计的转变。可主要选择财政投资数额大、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项目和资金,如城市基础设施、基础教育经费、支农惠农政策、新农合及新农村建设资金等,进行财政支出绩效审计,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等情况。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也应更侧重于支出绩效。随着绩效审计的开展,人大应逐步将绩效审计纳入预算监督的范围,通过绩效审计加强人大预算监督,通过对财政支出追踪问题,促使政府更好履行财政责任。
    4、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近些年来,财政审计监督在预算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人大也越来越积极地支持和重视审计部门开展财政审计,各级政府也积极回应人大常委会就审计结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因此,各级人大要积极推动审计部门加强财政审计,加强对公共财政资金的审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告等制度的落实,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以此来促进政府预算活动的合法合规和经济高效,极大地提高审计监督的效果和作用。
    5、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制度和问责制度。
    首先,完善整改制度。各级人大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并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跟踪,并可考虑出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制度,以制度形式,明确审计发现问题,跟踪整改责任主体和对问题整改的具体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彻底解决屡查屡犯、前查后犯的现象,使审计结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
    其次,认真开展财政问责。问责要坚持宽严适当,把追究责任的立足点放在促进干部对问题的纠正和整改上,放在鞭策干部今后认真履行职责上,放在教育广大干部依法理财上。政治性问责应由人大常委会提起,司法性问题由检察机关启动,如果涉及法律则依法进入司法程序。人大还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成专门委员会对某一重大事件或具体政府官员进行调查。同时人大还可以把上述权力与对官员的任免权相结合,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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