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国有企业效益审计评价指标的一点思考
郝卫锋(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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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开展效益审计的起步时间较晚,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专门的标准来规范企业效益审计行为,也没有全面的企业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因此,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做好公益性国有企业效益审计工作的关键之一,也是审计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
    2008年底,笔者参加了对吉林省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绩效审计工作。该集团是一家日设计供水能力为50.5万吨的国有控股公益性企业。从企业自身的状况看,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该企业是吉林市唯一一家供水企业,具有行业垄断性;第二,该企业在产销体制上并未完全实现市场化运行。在水的生产领域该企业实现了完全市场化,相关原材料的采购成本随市场价格而波动,但水的销售价格则是非市场化的,价格由政府部门根据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综合确定。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水的销售量基本维持在一个较为固定的水平上,只会随着城市经济水平的发展而自然增长。同时水价也由政府定价,政府在定价时考虑了吉林市水源丰沛的自然条件,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了低于全国平均水价的这一价格标准。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国有企业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的确定,首先当区分企业性质,是以盈利性为主还是以公益性为主。对于盈利性为主的国有企业,绩效审计评价时,在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经营安全程度、营运能力等基础上,应重点考核企业的获利能力,如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综合评价企业对成本费用的控制能力和获利能力的高低,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对于公益性国有企业,审计人员在对这类企业进行效益评价时,不能只考虑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还应当充分考虑其社会效益,如考虑低廉水价可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条件之一;低廉的水价降低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企业每年新建更新改造供水管网提高了城市的供水质量和水平等情况,也就是说将有关社会费用负担能力等因素纳入其中,重点评价该公益企业的社会贡献力。
    因此,在实施企业效益审计时应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运用和选择评价标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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