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沈怀清(江苏省徐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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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以及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决定,特别是把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列入了重点监督范围,说明对党政“一把手”经济决策、权力运用等监督制约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如何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以及其监督手段、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从审计的角度,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是一条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之一。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审计内容多、审计质量要求高的审计工作,加上实际工作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执行等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审计评价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实际操作过程中尚存在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结合审计实践谈点个人浅见:
    一、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协调不到位。部门协调不到位主要表现有:一是配合不到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没有切实负起责任,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有力,被审计对象的确定滞后,往往是先离任后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徒有虚名,组织部门委托书下达后,就等着结果,部门之间协调就省略了,只有审计部门单打独斗。二是随着审计对象的职级向高层推进,审计涉及面更宽,工作量更大,审计处理问题难度也明显增加。三是由于审计计划的不确定性,一些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本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原则进行安排,加上部门之间协调工作不到位,有时委托审计较为集中,有“扎堆”现象,类似此现象越到基层越较为普遍,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任务过重,造成审计机关难以全面组织实施,同时也存在潜在的审计责任和风险。
    (二)审计作业不规范。从基层实际情况看,审计作业不规范主要表现有:一是审前调查不深入,由于基层审计力量有限,任务重,难以抽出大量时间实施审前调查,其结果是审计实施方案流于形式,不能更好地贴近审计项目实际,对审计目标、审计重点等主要环节的确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审计程序不规范。规范审计程序一直是各级审计机关重点强调的关键,是做好审计实施工作的重点之一。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较长,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需要审计的经济内容多、业务量大、时间紧、要求高,要求在短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造成审计人员仓促上阵,无法按照正常的审计程序开展工作,个别领导干部任期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可能会采取种种手段弄虚作假,欺骗审计人员,对审计设置种种障碍,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导致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难以查实,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审计任务。三是审计取证不严谨,审计范围过宽。由于个别审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审计取证工作不够重视、审计证据要素不完整,缺乏足够的证明力,甚至出现个别审计取证材料严重失实,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风险。同时,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重点不够明确,审计范围过宽,该审的没审到位,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三)审计评价难统一。目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暂行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使审计的程序、内容有了法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具体执行等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抽象,这就使审计工作缺乏具体的指导,评价标准体系还不能完全符合审计实践需要,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可能产生对同一审计事项得出不同的审计评价。如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等界限较难划分,不好准确进行评价。从近年来审计实践情况看,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困扰着审计人员,特别是一些量化指标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准确的评价标准,在审计评价过程中,审计人员难以规范操作。
    (四)审计结果难利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够,其实际运用效果也不理想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审计机关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审计中发现和反映的一些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关责任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升迁、奖惩紧密相联系,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没有真正得到建立,审计影响力受到了削弱等。
    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措施及对策思考
    (一)建立必要的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之一。一是要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和沟通,将领导干部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二是要科学确定工作计划,加强部门之间协调,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建议,尽量避免集中下达,以避免审计机关因人力、时间等各种因素而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时有效实施;三是要切实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整合优势力量,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是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在下达委托书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地将所掌握的有关举报材料等重要事项通报审计机关,使审计实施时有的放矢。
    (二)加强审计项目管理,规范审计人员审计操作,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1.加强审前调查,注重审计实施方案质量。审计实践要求我们对审前调查工作应予以足够的重视,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六号令”)规定,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前,必须开展审前调查,其方法主要是通过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查阅相关资料和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等方式,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与经济决策有关的重要的党组(办公)会议记录,通过对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重要财务指标分析性复核,据此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并据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高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树立审计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各级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要增强审计质量控制意识,在审计现场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六号令”的有关规定,通过调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对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进行反复分析、判断和归纳,决定取舍,对不符合要求的审计证据应进一步现场取证,对难以实施或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进行补充取证,必要时应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充分保证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确保审计质量,增强审计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把握审计重点,适度控制审计范围,提高审计效果,现场审计中必须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经济责任审计与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要充分发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特殊作用,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作出审计处理,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二是坚持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或社会审计工作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节省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三是坚持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进一步摸清被审计对象在遵守财经法纪、重大经济决策、廉洁自律的同时,把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加以分析,充分披露领导干部虚假政绩、数字政绩等问题。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审计人员工作责任感。实行审计工作全过程质量责任追究制,目的是规范审计人员审计作业各个环节的操作,进一步明确相关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审计机关相关环节的审计复核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审计机关一、二级复核。在审计过程中,对严重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审计机关要建立必要的对被审计单位回访制度,实行“阳光审计”,树立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三)强化审计风险意识,合理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一般审计评价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是领导干部,更具有针对性,其评价内容是任期经济责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评价结果是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更具有严肃性。为了使审计人员的评价有理有据,应制定一套科学、规范、实用性较强的审计评价体系。要对每个评价指标进行明确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把定性分析评价与定量分析评价结合起来,使审计评价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对于定性评价标准,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来建立,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则,效益性目标应明确界定。对于定量评价标准,应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科学地从数据角度来界定,进一步分析衡量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测评,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后作出合理评价,评价时应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原则。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从实际出发,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区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确保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注重审计结果利用,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监督作用。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对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和加强对其权力的监督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有利于领导干部的考核与任免工作的开展,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满足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防范和揭露腐败的需要。一是利用审计成果。经济责任审计效果如何,关键还是体现在对审计结果的利用上。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成果事关审计、组织、纪检、监察、被审计单位等诸多部门,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完整的报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坚决移送,不能“送人情、打折扣”,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性、警示性和惩戒性作用。二是公告审计结果,注重处理效果。当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先离任,后审计”和审计成果应用滞后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各种原因,地方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制度未能得到全面落实,审计的监督职能受到了削弱,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也受到了影响。因此,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联系,分清职责范围,强化审计成果转化的时效性。审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通报,以便为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依据。为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效果,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影响力,审计机关应在恰当时机、适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以取得审计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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