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项目超规模投资透视及对策思考
陈方波(江苏省扬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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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领域是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多发区,也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领域之一.近年来,我县审计机关加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力度,建立了国家建设项目必审制,但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给我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因此,我们凭借良好地职业道德和过硬地业务技能赢得了审计机关的认可和好评.多次有幸参与了审计机关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为其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遏制了国家建设项目的高估冒算的行为.与此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了国家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着超规模投资的现象,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国家建设项目超规模投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实施的10个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 9个国家建设项目项目中有8个存在超规模投资现象,其中某中学教学楼立项批复投资额为900万元,实际投资额为1318万元,超规模投资418万元,超规模投资率为46.44%;某机关行政楼立项批复投资额为510万元,实际投资额为850万元,超规模投资340万元,超规模投资率为66.66%。还有1个医院综合楼及附属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投资规模为780万元,实际投资1400万元,超规模投资达620万元之巨,超规模投资率为79.49%。国家建设项目如此超规模投资,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国家建设项目超规模投资,势必造成大量社会公共资源和财政资金的损失和浪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紧张,一些必须上马的关系民生的工程往往因资金短缺而搁浅,而且超规模投资还容易导致大量“三角债”和拖欠民工工资,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超规模投资还煽动了社会奢华攀比的不正之风,破坏了原立项时城市整体规划布局,拉动物价虚涨,造成泡沫经济,导致老百姓购买力下降等等,必须给予高度关注,切不可小视。
    二、国家建设项目超规模投资成因分析
    一是建设项目缺乏可行性论证。有些部门领导决策前不经过集体讨论,搞“一言堂”,有的为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连项目可行性论证都不搞,就仓促上马,为项目超规模投资埋下了隐患。
    二是项目建设单位故意瞒报少报。一些建设单位深知投资规模较大,立项批复就会很困难,便擅自采取变通措施,瞒报、少报投资规模,待立项批复后仍按原超规模投资建设,造成既定事实后再补办手续。还有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能少交项目规费,故意少报投资规模,为谋小利、私利,而使政府对投资规模失控。
     三是立项批复部门监管缺位。目前很多国家建设项目立项批复部门仅仅停留在程序上的审核,并不跟踪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立项后的具体实施情况,监管职能缺位,流于形式,最后大多都是工程竣工后,再催促建设单位完善补报手续,起不到应有的控制投资规模的职能。
    四是工程造价管理较为粗放。从我县来看,大多数国家建设项目往往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管理,由于中介组织和工程造价人员良莠不齐,加上中间环节较多,常常未能有效加强标底预算编制管理,工程编标预算不精确,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屡屡超原投资规模。
    五是随意变更设计建设规划。有些国家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完全按既定设计施工,受人为干涉因素较大,有的甚至一任领导一任做法,通过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变更签证使领导的意图得以贯彻,从而导致投资超规模。
    六是国家建设项目招投标面不广。虽然国家建设项目都要求政府采购,实行招投标,但县级区域有限,招标面狭窄,发标信息不对称,外地很少有参与竞标的,每次竞标往往都是当地熟悉面孔参与,竞标施工单位很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施工单位往往低价中标后,再通过其他方法使建设方增加工程量、变更签证及更改设计规划等手段来谋利。
    三、遏制国家建设项目超规模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要明确国家建设项目建设主要领导负责制。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必须明确建设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杜绝他们在出问题后,互相推诿扯皮;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在环节上,谁出问题谁负责,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推行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公示制。政府主管部门对上马的国家建设项目,如项目投资情况、规划设计、项目预期要实现的目标等情况要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广泛予以公示,增强透明度,便于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是本单位人员的监督。
    三要建立相关监管部门联席工作制。当前超规模投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相关部门监管缺位有关,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共享,往往是各理各的账,使得对政府投资工程监管不到位。只有建立政府多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各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超规模投资。从立项前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到项目实施,全过程都要纳入到监管范围内。
    四要实行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审计机关不要局限于事后的竣工决算审计,要将审计关口前移,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在跟踪审计中如发现超规模建设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与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建设等部门协调沟通,各部门通力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力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以整改,必要时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工程款,直至整改到位。
    五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缺乏一套较完整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运作国家建设项目及防止营私舞弊和贪污贿赂,对违规违纪及涉腐行为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大。应该尽快建章立制,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国家建设项目投资行为,才能最终有效控制投资规模。
    六要创新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要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国家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建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者分离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参与项目建设各方形成有效牵制和平衡,提高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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