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王红梅(湖北省郧西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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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投入,特别是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布后,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资金大幅增长,如何分配、管理和使用好这些资金,确保科学分配、规范管理和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成为当前党和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加之有关部门强化了管理、监督力度,从总体上看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是好的。但审计中也发现当前支农专项资金在管理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项目点多面广,资金严重分散,且受部门分割条条管理和专款专用制度的制约,地方在支农资金的使用中很难有效整合,致使地方政府难以集中财力解决“三农”事业发展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影响支农资金更大效益的发挥;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滞后,影响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一些主管部门(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或缺乏责任心,在支农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
    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支农专项资金范围没有明确界定。明确界定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是加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基础。新的预算支出科目,将财政扶贫资金列入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已明确规定,而其它支农资金则分别列入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科目中,一般将上级拨入特定用于农业专项工程支出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资金等,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上级拨入或地方安排列入农村公益事业、推广与培训、造林、防汛抗旱等科目的支农资金,是否纳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在目前实行部门预算中,有关农口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中的专项收入,如防汛费、水资源费、育林基金、维简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虽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但资金使用时,仍未作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这类资金占支农资金总量的份额大,涉及项目多,若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显然有失公允,也不利于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二)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够规范。《预算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财政资金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期。但是县市财政普遍困难,预算编制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决定了人员经费支出的优先地位。即在预算安排中,对于基本支出部分的人员经费按标准计算,公用经费按定额计算,之后视财力可能编制专项支出。也就是说,专项资金分配既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又缺乏硬性约束。预算安排只能保人员工资,保基本运转的前提下,再安排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既使安排也是杯水车薪。有些县市为应付人大或上级单位的检查,年初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年终调减或空列支出,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法定预算受到人为因素影响,不能按法定程序预算和增加。形成有钱养人,无钱办事的吃饭财政。
    (三)支农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现象。近年来,从审计部门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审计情况可以看出,支农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专项资金没有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混合使用,严重挤占、挪用支农资金;二是改变支农资金投向,用于“面子工程”、“可视工程”;三是虚列支出,虚列项目,套取支农专项资金;四是以会议费、差旅费、考察费等名目挤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五是财政迟拨、滞留、占用专项资金用于资金调度;六是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低,损失浪费严重。
    (四)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弱化。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多,加之部门之间难免存在不协调现象,重复申报项目,重争取项目,重项目申报,轻资金管理;财务核算不规范,尤其是在乡村一级,无会计帐薄,无专人核算,更无合法的原始凭证记载的“包包帐”较多;监督管理单位专项性的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检查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台往往滞后,难以起到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作用。
    (五)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财政支农资金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投入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农村、农民发展要求,农业投入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十分严重。从目前情况看,一是农产品流通领域和生产经营性项目占用支农资金数额较大,基础性设施、公益性建设投入较少;二是从每年财政决算数字来看,随着财政支农资金逐年上升,用于非生产性的农林水事业费支出比例也逐年上升,相反用于生产性的支出比例下降。非生产性的农林水事业费结构中人员机构费用飞速上升,业务费用增长缓慢,农业事业的发展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的矛盾。三是在资金安排上仍然存在“撒胡椒面”现象,大项目少,小项目多,项目分散,支农资金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科学合理界定支农专项资金范围。明确界定支农专项资金范围,不仅是核算问题,重要的是财政管理问题。只有统一口径,才能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建议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科目中,应根据资金性质,严格分清基本支出与支农专项支出的界限。财政基本支出是指按规定的定额确定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农专项支出是除基本支出外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地方追加、上级拨入等都应作为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既有利于用款单位的核算管理,也有利于财政、审计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部门预算制度,细化支农专项资金编制。实行部门预算,就是为了更好的健全和强化预算管理职能,使预算编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预算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将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有效防止预算分配中不规范行为。对支农资金的投入要严格按照《农业法》的要求,“财政每年对农业的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使支农资金在来源上得到保障。部门在申报支农项目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项目效益目标,技术指标,预算标准。财政部门将所有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备选项目择优排序制度,提高项目成功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要注意细化到具体项目,防止挤占挪用。要严格部门预算考核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预算反馈制度,以明确责任。对部门预算工作富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中发生浪费严重或挪用等问题的违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不管是在资金拨付环节或是项目资金使用环节,都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理顺财政部门管资金,主管部门管项目的双约束机制,明确双方权力与责任。财政部门要规范拨款程序,严格遵循“一支笔”签批制度,完善监督稽核手续,权力到人,责任到人。项目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定期把项目建设情况和内容公布于众,以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和自我监督;对完工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做到项目未完不换人,不验收不换岗,强化项目责任单位财经纪律观,将每一项目专款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对于审计查出的违规行为,上级单位不能以减少项目资金,审计部门不能以单位罚款作为一种处罚手段,形成惩罚对象的偏差错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明确财政支农投入范围,支持“三农”重点。随着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内容的中央每年“一号文件”出台,财政支农的重点将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这个主题进行,在公共支出框架下,一是要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农村交通、水利、农业信息等基础设施;二是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加气象、病虫疫情监控投入,完善自然灾害预测体系,四是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的引进,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可采取贴息贷款或奖励等方式间接支持。
    (五)完善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支农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农业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项目工程支出审核,农业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支农资金的报账人,负责资金报账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表及有关项目的附件报主管部门签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报账办理拨款。
    (六)严格贯彻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人大、政府对各部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应建立问责制,加强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真实性、效益性的考核,确保支农资金安全,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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