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贵在治本
向顺鹏(湖北省保康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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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小金库”,但“小金库”仍然存在并花样翻新。为此,近期中办、国办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 “小金库”专项治理。笔者认为,要治理“小金库”,必须在透析设“小金库”的手法及根源的基础上,出重拳下猛药,严教严管严惩,才能从根本上取得成效。
    一、行政事业单位设“小金库”的主要手法
    行政事业单位设“小金库”手法多样。其主要手法有8个方面:
    1、隐瞒收入。单位的罚没收入、规费收入、门店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下设实体的经营收入,赞助、集资收入等,既不上缴财政,也不纳入账内管理,以个人名义存放使用。
    2、虚列支出。一是采取造假手续等办法,扩大会议费、接待费、车修费、差旅费、维修费、商品购置费等开支范围,将资金放在修车厂、餐馆、商店等处,开支在这些地方报销或报销后将资金转出;二是虚列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故意不建固定资产账,趁固定资产管理混乱之机,多次“处置”和“购置”、“维修”资产,实际并未进行,却将资金进了“小金库”。三是虚列基本建设支出。在建房、装修等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串通,高额支付工程款,而承建单位又采取列支佣金、工程介绍费等办法将资金返还入建设单位“小金库”。四是列支不相关单位支出。一些单位采取列支与本单位既无业务联系,也无管理关系的单位的支出项目的办法,将资金付给其他单位,然后在这些单位报销费用。
    3、套取、转移资金。有些单位一方面采取虚假立项、制造假报表、假名册等办法,套取资金,另一方面利用资金缴拨关系,将资金上划和下拨到有关部门。在上级或下级单位报销费用。有的甚至利用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个体私营企业无账可查之机,将资金拨给他们,然后抽走一部分。
    4、捣腾往来。将往来账做为“小金库”的“跳板”和“掩体”,一是将实际发生的收入挂往来;二是将实际转入“小金库”的资金,长期挂往来账,最后以各种理由核销和不了了之;三是以往来账的名义将资金贷出,从中赚取利息进入“小金库”;四是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实际收回后不入账。
    5、假票支出。钻目前发票管理不严谨的空子,采取少支多开、真票假事等办法将资金转出账外,有的通过购买发票、甚至购买假发票来转移资金。有的用“白条”代替票据入账直接转移资金。
    6、乱开账户。有的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和其他原因,今天在这家银行开了一个银行账户,明天又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另一个账户;单位开有账户,内设机构也开账户;有的在多家银行和金融部门同时开设银行账户;有的是以单位名义开户,有的以个人名义开户。让资金在账户间转来转去,最后进入“小金库”。有的借用、租用账户,将争取的项目资金或“赞助款”汇入不经常接受监督的单位的账户,非正常支出在这些单位报销。
    7、滥用现金。有的不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无限度地增加现金库存;有的为了方便等而直接坐支现金;有的千方百计套取现金;有的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结算中大量使用现金结算,并趁现金管理混乱之机,将资金抽出。
    8、账外循环。与相关部门、人员串通,将租赁收入、管理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应收不收,直接在这些单位进行非正常消费,用消费支出抵顶收入,双方都不在账上反映。
    二、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禁而不止的主因
    “小金库”资金主要被用于谋求“小团体利益”,诸如滥发钱物、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灰色消费等。甚至诱发用“小金库”资金赌博、买彩票,私分、私吞“小金库”问题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小金库”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资金)的流失和分配的不公,污染了社会风气,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之所以屡禁不止,主因有三个方面:
    1、私欲作宠,引发了趋利行为。不少观点把“小金库”问题归究于领导干部、财务等相关人员不懂财经法规。其实这并不是主要原因。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除了象村级这样的基层组织外,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财务人员,他们了解甚至熟知财经纪律。所谓“不懂财务”只是一个“幌子”而已。其根本原因是“小团体”利益、私欲在作怪。由于艰苦奋斗教育没有跟上和对世界观的改造不够,再加上改革开放中西方价值观念的渗透,使有些单位特别领导干部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把自身价值、单位贡献的大小与“钱”的多少、“回报”的多少等同起来,相互攀比,心理失衡,总觉自己“奉献得多,取得的少,吃了亏”,于是打起了设“小金库”的歪主意。更有一些人把“糟粕”当“时尚”,为社会上灯红酒绿所陶醉,以吃喝玩乐为追求,拿“小金库”的钱进宴席、下赌场、游山水、泡舞厅、养情妇,直至走向毁灭。
    2、监管不严,制造了作弊空间。一是单位内部监管不严。支出审批“一支笔”,会计出纳“一肩挑”,重大支出行为由一人经手,领导干部直接经手钱物,甚至审批人又是经办人等。内控制度不能做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二是职能部门监管不严。第一是存在监督盲点。监管部门在监督上,主要是依据账目和经济资料进行监管,“触角”较少延伸向账外,使一些账外资产、收入没有及时纠正,最后演变为“小金库”;第二是对大项开支的监管乏力。特别是在接待费、差旅费、小车费的管理上,由于缺乏硬性标准,一些单位便借机虚增支出;第三是对重点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不及时。主要是在招投标、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政策的监督上没有及时跟进,使一些单位在其中弄虚作假,待问题查出时“木已成舟”。同时,监察、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监管中配合不够,也是一些“小金库”没有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三是发票管理不严。一些虚开、代开、买卖发票问题,以及假发票泛滥,为设“小金库”提供了方便。四是财政财务公开不够。财政部门没有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各部门经费收支情况的社会透明度不高;单位的财务公开数据不准、内容不全,甚至搞假公开,逃避群众监督。
    3、惩处不力,诱发了侥幸心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但在实际执行中,一是对“小金库”有“认同”心里。监管部门往往认为“小金库”是共性问题,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解决职工福利,是“搞活”关系、方便工作的需要等等,不是什么大问题,在处理上网开一面;二是存在“法不责众”观念。认为设“小金库”大都是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不好追究哪一个人的责任,在处理上简单的以“下不为例”不了了之;三是处理单位不处理个人。碍于面子、人情,在责任追究上只对资金进行没收和对单位进行罚款了事,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纪律责任;四是还没有将设“小金库”问题引入《刑法》范畴,对设“小金库”中的重大问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惩处不力,降低了设“小金库”的责任风险成本,诱发了一些单位和人员的侥幸心理。
    三、治理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对策
    治理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应抓住根本,突出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严格教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理论、学政策、学形势、学党纪政纪,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观;要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广泛宣传财经法规,提高防腐拒变能力,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领导干部及财务人员热爱本职,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对设“小金库”说“不”;三是不断加强艰苦奋斗教育,使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发扬光荣传统,做到吃苦在前,受累在前,不计较个人得失。
    2、严肃管理。一是要加强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在编制预决算时,要加强对收入的审查,特别要加强对预算外收入的审查,必要时开展收入来源普查,看有无未纳入预决算的收入项目;对重大超支项目、特别是公务“三费”支出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合理。推行“经费限额包干制”。结合各单位实际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各项费用开支总额,尤其是对一些敏感性的支出项目,如接待费、小车费、购置费等,实行分项限额包干,计划管理,不论资金来源如何,一律不准突破计划,责任到“一把手”,缩小人为空间。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计划的,应报经特批;要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国库集中收付政策,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杜绝账外资产,摸清“非转经”资产底子。二是审计部门把要发现和取缔“小金库”纳入审计重点,贯穿于审计工作始终,把收费和罚款收入数额大,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多,专项资金多,二级单位多,会议费、接待费等公务费开支数额大的单位、部门作为监督重点,从异常收支项目入手、从银行账户入手,从奇异会计科目入手,从往来账项入手,发现和取缔“小金库”。三是推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联合办案,定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同时,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拓展范围,既要依托账目搞检查,还要跳出账外,加大走访调查和延伸检查力度。四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群众关于“小金库”问题的举报,保护和重奖举报人。五是严格“资金支出审批制”。对大额开支或非常规性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非正常开支,杜绝领导经手现金收支业务,禁止白条入账。制定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支出审批上,变“一支笔”为“一把笔”,做到“批准、经办、稽核、计帐”分离;五是推行财政财务公开。财政部门应推行预决算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应推进财务公开,提高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经常把把财政收支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拿出来“晒一晒”。
    3、严厉惩处。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党政纪律,对设“小金库”资金坚决予以没收,对已发生的非正当支出坚决做到“吃了我的吐出来”。在经济处罚上不妨“拉满弓”;消除“责集体不责个人”、“法不责众”的观念,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经济和经律责任,让其感受到切肤之痛;要积极探索对“小金库”问题的立法领刑,对设“小金库”中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实施刑事打击,从根本上消除在设“小金库”问题上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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