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亟待规范
(山西省长治市审计局 张丽平 秦瑞丽 )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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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高压线”,是被社会广泛关注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项民政救助工作。但笔者在近期的救灾资金专项审计中却发现一些“怪现象”:

      一是在一些本级配套救灾资金缺口较大而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补助资金的县里,财政却有着数目不小的救灾资金结余,迟迟未予分配使用;

      二是部分乡镇、村在发放救灾款物时,存在按乡镇人口比例或各村耕地面积平均分配现象;

      三是部分乡镇、村存在救灾与救济相混淆、调剂使用等问题。如:将救灾资金用于农村特困户的救济、临时救济、困难群众节日慰问补助等。

      四是部分乡镇、村救灾物资的申报程序及相关资料不健全,发放手续不规范。如:有的救灾款物发放花名册上,存在一人为多人代签和签字笔迹多人相同的现象,有的花名册上没有发放数量只有收取人签字,还有的有发放数量但无领取人签字,有的甚至无法提供救灾款物发放花名册…。

     上述症结主要是因为基层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尽管民政部已明确规定救灾款物的发放必须严格遵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严格实行“张榜公布、民主评议”。但在制度的执行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为:

       一、虽然我国在社会救助领域出台了一些条例和法规,但还没有一部基本的《救灾法》,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救灾款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缺乏具有明确针对性和指向性的法律条款来规范和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从而造成有些地方、有些人法制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违背了救灾款使用管理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二、监管机制不完善。一是机制功能弱化,民政部门作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没有被赋予执法手段和措施来实施其监管职能,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二是在发放救灾款时,有时出现“优乡厚村”、照顾关系发放,甚至平均分配救灾款物,致使一些地方或个人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三是基层救灾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对救灾款的认识不够。特别是乡镇领导对救灾款物管理和使用认识不足,“以权代法”、致使救灾款不能合理使用等。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

      首先,建立科学完善的自然灾害评估体系,建立公开公正的救灾资金分配机制。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县乡村要三级联动,及时对受灾乡镇和村进行摸底调查,对受灾农户进行登记,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做出灾情分析,科学地计算受灾损失数据,有效避免在发放过程中撒“胡椒面”现象。此外,应加快建立救灾资金分配各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既统筹评估灾情损失情况,又统筹资金安排渠道和额度。在发放救灾资金时,必须做到账目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和发放程序公开。对灾民的救助,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同时公开资金数额、主要用途、救助对象、享受原因、发放标准、审批人员等,并按照《灾情救助卡》制度,发卡到户,凭卡发放救灾资金。此外,强化监督,公开举报箱设立处和举报电话号码等,广泛接受群众、新闻媒体监督。

       其次,强化和完善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实施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可以预防地方财政列支的救灾资金“列而不支”的现象,对地方投入救灾资金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同时确保救灾资金指标与资金同时下拨,大大缩短了发放周期,体现救灾资金“应急”、“救命”的作用,使受灾群众能在最困难的时候得到及时救助,强化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原则,有效防止挤占、挪用、滞留救灾资金现象再度发生。

       第三,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救灾资金的使用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和“民主公开”的原则,在发放过程中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逐步形成“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当前应尽快出台《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做到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同时严厉查处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灾应急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救灾款物足额用于救灾事业,确保每一分钱都能真正送到灾民手中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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