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执法中如何正确行使和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王美良(湖北省罗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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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做出行政行为,包括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前者,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出,没有裁量、选择的余地;对于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形式和程序等进行自由选择、自行斟酌。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的前提,是整个政府行政的核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可以说,正确行使和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做到依法行政的关键。那么,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如何正确行使和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呢?笔者认为,在审计执法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学习《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时,不仅要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条文,还要明确其立法目的和原则。审计部门的执法人员大都是审计专业人员,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所以认真学习和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要,在学习法律法规时要注意理解这些法律法规立法的原则和目的。如我们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时,应该考虑哪种处罚方式更符合被审计对象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则,只要能达到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法纪的目的,就是最恰当的行政处罚。
    2、在执行《审计法》时,注意遵守相关行政行为的原则。一是遵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应该按照法定的授权、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并对其不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使自由裁量权力,必须结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并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二是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原则。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适度、公正,必须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
    3、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的事实、情节和由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对审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做出恰如其分的行政行为。如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罚款额为5万元,虽然从绝对额上来说不是很高,但是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却是对个人最重的财产罚。在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决定时,应当有相关的证据、违法情节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来支持处罚决定。
    4、改进行政决策体制、健全相关的制度、加强监督,防患审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的可能。从目前的监督体制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从权力机关监督到司法机关监督再到行政机关自身监督的国家监督体系和以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以及舆论监督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但由于审计行政执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审计部门自身的行政监督制度还需要完善,因此应当不断进行体制创新,为审计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创造制度条件,如民主科学决策体制的建立健全、构建公务员激励竞争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增进行政行为和决定的透明度等等。通过体制创新杜绝审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升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审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通讯地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麻弄冲    邮政编码:43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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