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建设中的作用浅析
曾步望(浙江省瑞安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1日】
【来源:浙江省瑞安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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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推进行政问责制建设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审计按照法律的授权和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演进,最终必然要关注政府的责任”。可见,研究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 经济责任审计和行政问责制概述

    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审计制度,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行的一项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经过十多年的积极探索与稳步推进,这项制度对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以及自我约束能力,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等多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行政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问责制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是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二、经济责任审计为什么可以在行政问责制建设中的发挥作用

    第一、经济责任审计以其特有的独立性,超然于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外,保证了其在行政问责制中的公允性和独立性,可以说审计实质上具备了作为“异体问责”主体的某些特性。审计对权利的制约与监督具有自身特有的优势,审计产生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作为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监督活动,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来考核、认定和评价有关人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包括检查其是否认真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是否存在渎职、失职或越权、滥用职权等问题以及权力使用的程序、效率、效果等。对被授权人经济责任进行认定和评价。审计自身这一特有优势,在行政问责制建设中,起到了其他职能部门所无法发挥的先天优势。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以其审计内容的客观性、定量性和审计程序的法定性,保证了其在行政问责制建设中,客观、准确、科学的反映出领导干部是否依法行政和全面履责的情况。在行政问责的过程中,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传统的定性考核方法难以做出全面科学的评价,而经济责任审计以政府及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通过对其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做出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审计,用具体数据和经济指标评价其任职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和存在的问题;这样以来可以改变过去单纯依靠组织谈话和依靠群众举报、偏重表面情况调查等情况,使考核更加深入、客观和科学。

    第三、经济责任审计以其特有的“免疫系统”的功能,可以发挥其在行政问责制中的建设性的作用。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国家审计按照法律的授权和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演进,最终必然要关注政府的责任”。而政府责任的核心是国家利益。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评估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可以改变个别领导“有权无责”的状态,促使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职责的自觉性。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廉政勤政,不断提高领导经济工作水平和决策能力,而且能够有效地查明和纠正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财政收支及其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帮助相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从而在根本上保障国家利益。

    三、目前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不明确,审计部门与组织部门、纪委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等经济责任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不顺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般包括: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人事部门等。在行政问责的过程中,责问主体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问题审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而有些涉及违反党纪、国法等问题则需要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所以如果没有明确审计部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行政问责的主题地位,明显不利于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的发挥。

    还有,比如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上,现在由组织部门主导,审计部门被动接受,也存在协调机制不顺畅的问题。组织部门的计划安排时间和审计部门的工作实施时间可能存在时间衔接不好或有时间冲突。如果组织部门于3月份下达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书,审计部门一般在3月份或是上半年有大量的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这样在具体安排实施审计的时间就会明显冲突,不利于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及时完成,也不利于审计问责的时效性。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目前的具体审计内容、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行政问责制建设的要求。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新形势新环境,必然要求审计人更新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法,不能就账查帐。因为有些经济活动可能不在账上,而是进行账外资金运作;这时仅审计账面内容肯定是不够的,仅采取查账的方法也是不行的,必须要进行账内账外相结合的方法,拓宽审计的视野,拓展审计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转化不够、责任追究落实难。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党委政府进行干部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结果报告是干部管理工作中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重要信息源。做为审计机关竭尽全力提供客观、公正审计结果报告,并及时报送到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审计局提供的信息多,但被各部门利用的情况少。“审”、“用”还没有紧密衔接,审机结果报告成单项投入,其运用体现不充分,作用有限。

    四、怎么样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

    (一)强化审计部门在行政问责制中作为问责主体之一的作用,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为平台,协调组织、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分责联动,完善行政问责协调运转机制。做到审前共商计划,审中互通情况,审后联合落实。

    首先,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在每年年底前,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审计部门主导,根据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问题和事项,统筹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项目。只有安排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项目、确定好审计关注方向,才能在后续可能的行政问责中发挥更好作用,也为行政问责的开展打好基础。这一阶段审计部门要和组织部门作好协调。

    其次,分责联动,完善协同配合机制。当审计工作遇到阻力和干扰时,审计部门要主动提请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协同配合,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线索一查到底。当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领导干部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线索需要审计手段查证落实时,审计也应主动出击,最终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只有这样才能将各个部门的优势得到发挥,将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到经济责任审计中来,才能将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发挥到及至。

    (二)深化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自身质量,充分发挥其在政府问责制中的专业化监督作用。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围绕领导干部履责情况,关注科学发展观落实情况、民生资金使用情况、决策的科学性等情况。不仅关注资金流向的痕迹,更要关注政府权力运行的轨迹。具体来说,应以财政财务支出为基础,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各项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经济决策执行情况为重点,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决策、管理能力;以内控制度为重点,检查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管理有无重大漏洞,检查领导干部有无违反内控制度,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以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为重点,检查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以政府负债为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有无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形成超过偿还能力债务的问题。

    其次,审计方法上主要采用绩效审计、计算机审计理念,实施新的“ABC”分类审计方法,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即细化“先审后任”、“先审后离”的方法,对A类拟提拔的领导干部严格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对B类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疑点多、问题不清的干部,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即离任者先离岗待命,待审计后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出安排;对C类免职、辞退、退休的领导干部,实行“先离任,后审计”。采取分段审计的方式,即任期3-5年的,任中及届满各审计一次,任期5年以上的,每2-3年审计一次,保证3年审计一遍,从而使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

    (三)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行政问责制建设中的全面转化落实。

    (1)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分清责任;违规必究、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审计部门对经济责任进行行政责任认定,也就是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使用的政府性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2)经济责任审计行政问责的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截留转移预算收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偷漏国家税款;私设小金库;2.违规决策或管理不当造成政府性资金较大损失与浪费的行为;3.违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4.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接受经济责任审计行为;5.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财物据为己有或违规滥发钱物、私分钱物或在下属部门领取不当报酬;6.国家大额投资、大宗物品采购等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审批程序不合法;7.严重失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内部管理混乱;8.审计发现的其他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同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认真执行、执行不力的或拒不执行的,被审对象也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3) 经济责任审计行政问责的具体步骤: 

    1.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时,界定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并向组织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提出责任追究依据和建议。

    2.组织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审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于一般性的问题,由组织出面进行谈话、教育;对于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诫勉提醒、限期改正等;对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有经济问题的,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3.对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履行问题责任追究结果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组织考核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内容之一和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在考察干部时,将责任追究结果写入干部考察材料。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审计部门。

    5.逐步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责任追究结果的信息公开。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平台,由审计部门牵头,定期召开审计结果情况分析会,梳理审计问责情况,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行政问责落实情况在公共媒体予以公开。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审计机关要在《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的基础上, 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新的路径。强化审计部门在行政问责制中作为问责主体之一的作用,围绕领导干部的决策和行政行为加大审计力度和创新绩效评估手段,深化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自身的质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行政问责制建设中的全面转化落实,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建设中的专业化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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