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衔接问题初探
王守富(河北省青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2日】
【来源:河北省青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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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法定性的确立,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要求,已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工作者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虽然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摸索出一些经验做法,但由于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实际工作中不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基本上处于各行其是的状态。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仅就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衔接问题作一初探。

      众所周知,所谓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手段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鉴证、监督与评价。从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审计的概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必然要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但不完全限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范围明显大于财务审计的范围,除财务收支审计外一般还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经济领域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有关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个人及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有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等。很明显,财务审计只是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在某些年份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将财务审计成果运用于经济责任审计,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工作效率也是审计机关应该提倡的。于是一些审计机关对曾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审计时,将曾经接受过财务审计的时间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剔出,只对未接受过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在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有的将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和决定”部分机械的搬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其它方面则不再涉及;有的则将已经审计过的时间段只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机关曾对某某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过审计,本次审计指对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未接受过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则不再提及。前者将处理处罚依据及决定在罗列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实际已没有意义,后者则通过一带而过的方式将任职期间发生过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隐瞒,而且这两种处理方法均未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的其它涉及经济责任的问题展开审计,其审计结论必然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

    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利用原财务审计成果的审计项目在组建审计档案时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将原审计证据进行复印装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档案;有的则将原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审计证据装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档案;当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务收支等审计项目同时进行时,则是同时下达两个审计通知书,出具两个内容基本相同的审计报告,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需要处理处罚的问题下达一个审计决定,归档时有的是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归入一个审计档案;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则不再组档案。总之,实际工作中没有标准和章法可循。

     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利用原有财务审计成果是一个非常值得提倡的好做法。但是,利用不能理解为代替和机械的生搬硬套,更不能由此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而必须在审计方案总揽审计方向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原有审计成果,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原审计报告只能作为审计参考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审计证据,并且,原审计项目的目标和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必然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要求存在差异,这就决定了其它审计不能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原审计发现的问题也不能照抄照搬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来,该取证的仍然要取证。

    对利用原有审计资料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将原审计报告或原审计证据进行复印作为新的审计证据都是不恰当的,原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一般材料归入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但对审计认定的所有问题,必须实行一事一证,并重新取证。对经济责任审计与有关专业审计项目一并进行的审计项目,笔者倾向同时下达两个审计通知书,并依据各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内容、范围、重点分别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有关专业审计报告,审计取证工作则应一次完成,归档时依据两个审计项目内容的多少,采取随多原则,将两个审计项目的共同审计证据归入审计内容较多的审计项目档案,审计决定亦随审计内容较多的审计项目下达,另一审计项目在组建档案时列明共同审计证据的存放处即可。应禁止多个审计项目同組一个审计档案或有审计项目无审计档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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