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姚福清(湖北省当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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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将审计誉为“经济警察”。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于某些利益因素的诱导,各种随之而来的违法违纪事件也越来越多。这其中有被审单位不法分子的操作,也有审计工作人员自身的问题,还有我国现行法律、综合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所有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审计风险的进一步加大,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由此可见,切实加强对我国政府审计风险的研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范和化解政府审计风险,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分析了政府审计风险的成因,并相应提出了防范和化解政府审计风险的措施。

    一、政府审计风险是如何产生的

    审计风险,通常是指审计人员在经过审计程序后,据以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做出不恰当的审计决定的可能性。而政府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由于没有完整把握或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恰当或不正确,从而对产生较大危害的问题没能查出和纠正,给审计主体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政府审计风险的产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于审计范围内应予审计查出而没有查出的问题,才能产生审计风险。政府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只有该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不真实、不合法,而审计机关没有查出和纠正,才能产生审计风险。

    2.按照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问题,才能产生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编造虚假账目的行为,必须予以揭露和纠正,以维护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权威。如果对以上问题审计未发现,就会产生审计风险。而对被审单位存在的“合法但不合理”问题,即使不予关注,也不会产生审计风险。

    3.政府审计未查出的事项有较大的危害性,才会产生审计风险。由于审计手段、审计成本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审计机关并不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所有影响真实性、合法性的问题进行揭露和纠正。如果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数额较大,产生较大危害,对这样的问题不予揭露,就会产生审计风险。此外,表面看数额不大,但其性质恶劣,如贪污、侵吞公款等,将产生严重的财产安全危害的,政府审计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否则也会产生审计风险。

    二、政府审计风险的产生原因

    1.外部环境的影响。一是当前的法律环境还不健全;二是受审计管理体制的制约;三是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四是审计客体方面的风险。

    2.审计技术与方法因素。一是审计技术本身存在风险;二是审计过程中产生风险。

    3.审计人员自身因素。一是审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二是审计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关注意识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三是没有严格执行审计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政要求,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三、防范与控制审计风险的对策

    1.严格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质也不一样,不能互相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而审计责任则是对被审单位结束后所提出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公允所承担的责任。

    (2)要区分两种界限。审计是一个动态的群体活动过程,是由审计人员具体操作完成的,从计划的制定到最终发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过程,都是以审计机关的名义进行。同时整个活动也都潜在着审计风险。站在社会公众角度上看,审计人员进行的一切公务行为所产生的责任都是由审计机关来承担,有的还要追究到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但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上看,审计的实施实际上是由具体从事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对审计过程实施全面监控,因此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审计机关承担的责任应严格区分,不能混淆。这对于促进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不推卸审计责任至关重要,并对明确承担审计责任,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各自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益,将有重要意义。

    (3)严格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必须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以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中对社会审计已做了明确规定,但国家审计准则对政府审计暂没有规定。从工作实践来看,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相比,政府审计风险不比社会审计风险小,政府审计任务重、项目多、工作量大、执法力度也大,审计工作中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对每一项经济活动彻底搞清,既受人员、时间和成本的限制,也没有这个必要,再者国家审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这就迫切需要国家出台《国家审计准则》明确政府审计,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作严格区分,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明确审计应有的责任,变被动为主动。同时也能促进被审计单位做好会计工作,明确应有的责任。

    2.防范与控制政府审计风险的主要对策。

    (1)要综合治理审计环境,这是防范与控制政府审计风险的基础。一是合理的政府审计管理体制;二是整顿社会经济环境;三是建立完善的审计法规体系。

    (2)要强化风险意识教育。强化对政府审计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树立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提高防范审计风险的自觉性。虽然审计风险已为大多数审计人员所了解,但在审计实践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审计机关应加强风险意识教育,使审计人员充分认识到审计风险存在的客观性、潜在性和一旦发生审计风险造成损失的多重性,从思想上深入理解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性。在审计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审计法》,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规范》,提高审计质量,防止审计风险的发生。

    (3)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保证项目质量。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审计人员的业务专长,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并进行明确的审计分工,将各项审计任务落实到人,以分清工作责任,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审计项目的特点,正确运用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方法、抽样审计方法、计算机审计方法等,不得生搬硬套。在审计方法的选用方面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审核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际经验相结合,客观分析与主观判断相结合。审计结论要做到评价客观公正,依法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在审计终结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应做到评价全面、客观、准确、恰当,对未做审查的事项不予评价;对法规规定处理处罚主体不是审计部门的,应建议移交有处理处罚权限的部门,不能越权直接处理;对无法律依据审计取证不充分的,不能强行做出处理,以规避审计风险。

    (4)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保证审计工作的规范化。严把审计取证关,要依法收集和认定审计证据,建立审计取证的三级复核制度,确保审计证据客观、真实、充分、有力;同时审计组收集的审计证据要经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签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慎用强制性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或处理不当引发的审计风险。在审计中要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使之规范化,以减小和化解审计风险。审计报告的形成要执行规范程序,即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分级审定,层层把关,以减少审计风险。

    (5)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复核、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建立审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把审计质量考核内容与防范审计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谁主审谁负责,谁出风险谁承担并追究连带责任,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7)要规范领导交办事项的审计报告制度,高质量完成领导交办事项。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接受领导交办的事项呈上升趋势,对领导交办事项,各级审计机关必须高质量完成。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每一个疑点,都力求查清查透,不能拘泥于审计力量和审计成本的限制。

    (8)高度重视社会公众反映事项。政府审计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社会公众反映事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要积极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各阶层、各方面人员的意见,要善于从社会公众的意见中发现审计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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