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解审计“屡审屡犯”问题“五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8日】
【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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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审屡犯”是审计中高频率出现词汇之一,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嘴边经常挂着“又是这些问题”;年终总结时,通常写到“屡审屡犯”问题年年存在;向政府部门汇报工作时,通常提到“屡审屡犯”情况严重。那么,应如何破解“屡审屡犯”难题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法”入手。

一是“清单”之法。“屡审屡犯”问题症结之一在于审计机关有时查出的问题定性比较模糊,有时有滞后性,整改时间不够明确,整改目的不够清楚,致使被审计单位不好改,改不了,或者不知道如何改。笔者建议,应针对审计报告开出“审计整改清单”,细分清单内容,明确问题定性,提出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逐条逐项限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了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专门写出说明,档案留底,并同时报督查室备案,以利于审计整改“回头看”。一段时候后,督查室可以根据备案留底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问题进行清理督查,逐条销号,仍未销号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实时跟踪,让“老赖”问题无处可藏。

二是“梳理”之法。“屡审屡犯”问题症结之二在于审的多,而总结的少,梳理性不够,深挖性不强。现在,各地都在搞审计“全覆盖”,扩大了审计面,提升了审计影响,有一些是头重脚轻,重“审”而不重“改”,重“查处”而不重“总结”,审的时候放手审,审完出个报告一分发,而没有完全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分析、总结,审计决定也往往下达的是“下不为例”,被审计单位引不起重视,“屡审屡犯”现象严重。因此,对审计机关来说,应转换思路,重“审计过程”,更要重“梳理、分析、归纳、总结”,在一个项目完成后,及时分析查出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梳理;在一个行业审计完成后,要对一个行业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深挖深析,并出具对整改有建设性意义的方案,随审计报告一同送达被审计单位,为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提供有力帮助。

三是“辩证”之法。“屡审屡犯”问题症结之三在于在经济发展的快速性与制度出台的滞后性存在一些矛盾,审计查出的一些问题,从审计的角度看是问题,我们也在报告中反映了出来,但放在整个经济发展大的方向看,可能就不是问题,而是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制度滞后、改革瓶颈等因素造成的。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从审计人员角度来讲,应该辩证性地审计,审计部门既要依法审计,又要客观、辩证地对待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改革发展者留足空间,可以把问题客观地反映出来,而不做必改项;从被审计单位来讲,就要如李克强总理所讲:“如果问题确实比较复杂,需要更长时间整改,也一定要讲清楚原因。决不能没整改完说整改完了,结果是错上加错!”

四是“借力”之法。“屡审屡犯”问题症结之四在于审计部门主要任务在审,审计整改的手段有局限性,一般为下达“审计整改决定书、案件移送”等手段,问责力度不够。十八大以后,我党加强了反腐力度,推出了审计、纪检监察、督查、巡视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拳”。笔者认为,审计要想破解“屡审屡犯”难题,就要学会“借力”,“借力打力”,积极加强与这些监察、检查机构的联系配合,强强联手,彻底解决整改难问题。可以“由点到面”的开展此项工作,各部门应聚焦焦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审计整改联合试点。

五是“长效”之法。“屡审屡犯”问题症结之五在于审计整改未能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根治“屡审屡犯”顽症要靠建立长效机制。这里面应该分三个层次。一是机制的完整性与实用性,既制定的整改制度要切实好用,有操作性;二是机制的长远性与权威性,好的机制一定要立足长远,有一定的权威性,有震慑力;三是机制的时限性与联动性。好的机制需要各个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实施,需要有良好的联动性。 (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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