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审计形式,推动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机“融合”
魏明坤(江苏省沛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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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必将起到重要作用。由此开启了中国共产党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强化的新征程。

全体党员干部一定要从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对于各级审计机关及党员干部来说:

首先,就是要站在新的起点、新的高度,加强对《条例》的深入贯彻学习,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从学习上、态度上主动适应党内监督、党内生活制度的新常态,自觉增强履行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政治责任,从思想上、认识上把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融合。

其次,就是要理清思路、创新思维、开阔视野,加强对《条例》条款内容的学习剖析,从监督的内容上、对象上创新审计监督形式,主动把审计监督的内容、对象等植入《条例》其中,让审计监督的内容、对象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对象“对号入座”,推动审计工作依法监督、创新开展,从形式上、方法上让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内容、对象有机融合。

第三,就是在审计监督尤其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从监督上、实践上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对象与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审计对象,运用审计监督特有的监督形式、审计手段、技术方法、评价体系等同审计、同监督、同评价,并按照审计程序、审计要求、审计渠道等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党委政府、反映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同时,对于审计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或涉嫌违纪的的问题线索,在职责权限范围能够查清的,要深查细究。反之,则要按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移交或移送有关党的组织或职能部门处理。从审计的结果上、运用上把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融合。(魏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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