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应为制度治党发挥“三个”保障作用
单以琪(江苏省响水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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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发布后,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接受《新华访谈》专访时,对公报亮点进行了梳理解读。他认为,六中全会出现了一个细节变化,即近若干年来中国共产党历届全会的会议成果往往是围绕会议主题做出一个《决定》,而这次则出现了两张新面孔:新制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之所以如此,正是要彰显制度治党的决心。(1028日《新华网》)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在全面从严治党,克服管党治党“宽松软”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将党章细化为各种具体的纪律、准则、条例、法规等等制度性安排,是管党治党,织牢关权制度“笼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管财,管绩效,管监督,管政治生活,解决“关不进”、“关不紧”问题的需要,是对党员干部行为的约束、规范和遵循,是监督执纪和问责究责的依据,是衡量管党治党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内监督、审计监督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把审计监督工作摆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去认清形势,谋划定位,明确任务,强化担当和责任,进而在制度治党,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和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先导者、整合者和推动者的保障作用。

一是发挥先导者作用,当好“侦察兵”。要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实施跟踪审计、“三公”经费等审计为抓手,着眼于关联党风党纪党内生活的决策、管理、经费安排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政策落实等事项,以六中全会中指出的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劳民伤财,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利用权力参与资源分配和利益输送,暗箱操作,搞权力寻租等破坏和影响党内政治生活健康开展的问题为重点,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监督,并依据党纪党规,做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和反映。

二要发挥整合者的作用,当好“粘合剂”。要利用审检反腐协作机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机制、政府间联合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机制,以及向人大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情况,向党委政府报送审计信息,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将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及时全面客观地进行汇报、公告和移送,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力量整合到一起,为其他监督类型的启动和实施,创造“点燃和催化”条件,同时,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配合纪委、政府督查机构等开展执纪和政策执行监督,从而改善监督力量相对分散和自成一体的状况,堵塞监督的漏洞,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和实效。

三要发挥推动者的作用,当好“促进派”。要加强源头治理,围绕把党纪挺在前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推进依法行政、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要求,谋划制定审计项目,使审计监督与制度治党同频共振。要按照六中全会“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要从善如流,敢于直言”的要求,敢于动真碰硬,敢讲真话,敢报实情,敢揭真相,积极为管党治党制度建设建言献策,发挥促进和建设性作用。要坚持问题导向和腐败问题“零容忍”,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国法问题,要紧盯不放,审深审透审实,推动问责究责,促进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促进形成廉洁政治。(单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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