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服务科技创新腾飞应有所为
承晓青 曾亚波(江苏省常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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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要让领衔科技专家有职有权,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在举国欢呼中国科技迎来腾飞新机遇的同时,审计机关也责任重大,并应积极有为。

总书记提出科研经费、科技管理体制要为科学家创新服务。李克强总理也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给广大科研人员必要的自主空间和自主权,让他们独立自主决策,科学有效管理,尽量少干预或不干预。审计也应减少不必要的审查,并以全新的视角评价科研经费支出。

一直以来,审计机关高度关注科研经费的使用,查处了大量侵占挪用和非直接用于科研支出的问题。而科技经费投入的绩效评价,主要看当地政府的科技经费投入产出比,倍数比越高,往往被认为投入越值。但也存在忽视基础投入、考察年限不够科学的局限性。

推动科技创新,优化基础研究,需改革学术评价体系,也需要改变审计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评价机制。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审计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多研究了解科研支出的内在规律和独特性,正确处理好长线基础投入与间接费用、“人头”经费及专项经费的关系、应用研究产业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关系,以及不同创新主体因协作而产生的利益分配与个别套取科研经费的区别。

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审计需明确监督的重点。李总理提出,既要抓好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这个“最先一公里”,也要通过完善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解决好“最后一公里”。审计也应重抓两头,关注国有产权和收益分配改革,做好相应的监督。

此次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带来的变化是多方面的,审计要密切关注并适应。如预算管理的变化:中央财政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可按规定留用。又如人员费管理的变化: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从原来最高5%提高到20%,对劳务费已不设比例限制,参与人员均可按规定标准支取。再如差旅费管理的变化:不简单比照机关,将合理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当然,我们讲全面服务科技创新,并不是说审计对发现的大小问题都不管了,“放管结合”同样适用于审计服务。对那些造假也通过审批的、不论证也立项的、没条件也得资金的、未完成也通过验收等,种种骗取、侵吞项目经费的行为,审计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揭示并移送。

一切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审计方法,都值得我们去研究、探索,只要本着尊崇科学规律的原则,坚持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审计定能在建设科技强国的道路上有所作为。(承晓青 曾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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