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清”关系话审计
张旺宝、田长军(湖北省咸宁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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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对正确处理政府与商人、企业家的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规范审计与被审计对象关系也有重要指导作用,审计与被审计对象也应建立“亲”“清”关系。

围绕依法从审,建立“亲”“清”关系。一是要推进审计全覆盖,实现审计监督的公平性。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环节、领域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实行审计全覆盖。既消除某些被审计对象的侥幸心理,避免其游离监督;又消除某些被审计对象的抱怨心态,避免监督强度失衡现象;从而体现审计监督的公平性。二是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审计监督的客观性。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事实上搞清、在定性上搞准、在法规上搞适当,同时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在评价上搞公正、在处理上搞恰当、在建议上搞针对,从而正确把握运用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实现审计监督的客观性。三是要依法实施审计,实现审计监督的权威性。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去实施审计调查、取证、征求意见、作出评价、实施处理、提出建议、督促整改、进行问责,让每一个被审计对象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围绕廉洁从审,建立“亲”“清”关系。一是要筑牢廉政防线。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廉政教育,掌握廉政有关规定,了解审计工作纪律,深刻认识廉洁从审的重要性,明白腐败对国家、对审计、对单位、对个人的危害性,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廉政底线,从而筑牢思想上的廉政防线。二是要强化廉政监督。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廉政监督,综合运用审计组廉政巡查、审计回访、审计公示、信访举报、聘请廉政监督员、廉政考评、问责追责等方式,强化对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廉政监督,防范审计廉政风险。三是要排除腐败干扰。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被审计对象的廉政教育,使他们知晓审计廉政纪律,减少对审计的腐败干扰;要加强对被审计对象腐败干扰的管理,采取报告、拒绝、上交、惩处等形式,严肃依法处理被审计对象的腐败干扰行为。

围绕文明从审,建立“亲”“清”关系。要按照审计机关文明审计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审计与被审计的和谐关系。审计人员要规范仪容仪表,衣着得体,发型正规,注重仪态自然端庄;审计人员要规范语言沟通,讲话或发言时,要态度认真、有条有理;在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资料时,要文明有礼、语气和蔼;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要耐心细致,在与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沟通情况或交换意见时,要态度诚恳、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对存在分歧的事项,要虚心听取意见、以理服人,不得主观臆断;审计人员要规范行为举止,接受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严格保管,在归还时应当恢复原状;在现场审计结束时,要清理办公场所,按规定结清各项费用;审计人员要规范遵规守纪,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作息安排;审计人员要规范现场处置,在遇到被审计对象故意刁难时,要沉着冷静、讲清政策和利害,要及时上报、慎重处理;在遇到威胁或干预时,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处理。

围绕服务从审,建立“亲”“清”关系。一是要加强对被审计对象财经法规培训。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财经法纪教育,提高其依法从政意识;有针对性地对被审计对象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其财会管理知识,为健全管理奠定基础。二是要客观反映被审计对象的困难。要围绕被审计对象履职尽责、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客观困难,分析其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制度上的原因,全面客观地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助推其困难得到有效解决。三是要帮助被审计对象加强管理。审计要在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审计建议,并且加强与被审计对象进行沟通,使其重视并采纳审计建议,切实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工作绩效。(张旺宝、田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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