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督查”对深化审计监督的几点启示
孟庆旸、吉荣林(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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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国务院发布2015年“大督查”情况通报(中国政府网),通报了督查问责、督查约谈和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主动作为、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表扬激励,披露了督查和跟踪审计发现的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等突出问题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督查通报同时提出,2016年国务院将继续部署开展第三次大督查。

国务院“大督查”坚持鼓励创新和整改问责并重,无论是督查的内容重点、通报的方式方法,还是整改问责机制的构建等诸多方面,应当对深化审计监督带来深刻的启示。

一是要合力推进审计整改问责。一段时期以来,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审计整改问责困难重重,不仅影响了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滋长了被审计对象的“抭药性”。对此,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切实改变目前“单打独斗”的现状,充分利用“大督查”的有利契机,及时提请政府分解落实审计整改任务,着力构建审计整改问责联运机制,有效发挥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利用多种整改手段,加快形成有效的审计整改问责合力。

二是要创建审计监督“正面清单”。“大督查”不仅通报了督查问责和督查约谈情况,而且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20个市(州)和20个县(市、区)予以表扬,并在2016年对这些地方采取多项激励措施。同时,提出实行“免督查”,部分地区将不纳入2016年“大督查”的范围。对此,审计工作可以充分借鉴这一做法,探索创建审计监督“正面清单”。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态度积极、成效明显并且连续审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在年度审计计划或中长期审计规划中将其列入“正面清单”,可以减少对其定期审计的频率,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免审计”,有效实现有重点、有步骤的审计全覆盖。

三是要提升审计监督研判能力。审计机关实施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其监督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建设性,需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关注影响改革发展的新问题。“大督查”跟踪审计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求实、问题导向、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四大原则,注重保护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和创新举措。要提升审计监督的研判能力,定期评估审计措施及其实施效果,对“屡审屡犯”等审计整改难点问题,应当设立专项课题、落实专门机构,系统地研究其表现形式、问题成因及对策措施,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推进相关制度的完善,实现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孟庆旸、吉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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