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新常态下的依法审计
周杰峰(审计署广州办)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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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审计署印发了《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也给依法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深刻领会新常态的精神实质,厘清适应新常态和坚持依法审计的关系,掌握新常态下依法审计的新要求,在更高层次上坚持好依法审计原则,才能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

坚持依法审计原则是适应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新常态是党中央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重大战略判断,经济发展处于“三期叠加”阶段,新的风险和机遇并存,多样利益诉求重叠迸发,适应性新常态,推动新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原则下有序进行,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审计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政治制度安排,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当坚持好依法审计原则。刘家义审计长提出要把握好15个“凡是”和8个“有利于”等审计判断问题的尺度,是在依法审计、鼓励创新、推动改革3大原则统领之下,对新常态下依法审计原则的创新和发展。“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深化改革本身就是对不合时宜的制度和规定的突破,新常态下审计不能生搬硬套过时的政策法规条文,而是要在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定性判断事物的标准。适应新常态与依法审计非但并不矛盾,相反如果审计人员不能领会法治精神,吃透政策意图,把握改革方向,只会无所适从,事倍功半。因此,坚持依法审计原则是适应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新常态下依法审计只能坚持,不能放弃;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发展,不能停滞。

准确把握新常态下依法审计的涵义

与传统意义上的依法审计相比,新常态下的依法审计同样要强调审计职责权限法定、审计程序法定、审计方式法定、审计标准法定、审计保障法定。但在此基础上,新常态给依法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当准确把握其新的涵义。

一是全面依法。审计署印发的《意见》要求,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旧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这要求审计人员不能仅将某一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作为依据,而要做到全面依法:全面掌握各种法律法规、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做出判断;全面掌握法律原则,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或规定相互冲突时,可以运用法律原则解释法律规则,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全面掌握党的政策和改革措施,对于突破既有法律法规规定,但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的做法,要支持鼓励,促进规范完善,决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法规条文认定为问题。

二是准确依法。以往审计在认定问题时主要关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不良后果等客观方面,但有时问题的客观表现形式相同,行为主体的出发点不同,其性质可能就相去甚远。正所谓“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新常态下,审计应当更多关注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做到准确依法。要正确区分故意和过失、不会和不为、为公和为私,对于明知故犯、故意不作为、谋取不法私利等问题,要坚决严肃查处;但对出于公心但在改革创新中存在过失、面对新情况不会作为等情况,则应当审慎得出结论,不宜全盘否定。

三是严格依法。适应新常态,既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转换思维方式,坚持鼓励创新和推动改革,又要宽严有度,防止矫枉过正,走向极端,放纵违法违规问题。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等问题,要查深查实查透,大力推动整改问责。新常态下坚持依法审计,就是要落实好这一要求,特别是对于打着8个“有利于”旗号,以改革创新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揭露查处,做到严格依法。

新常态下进一步加强依法审计的建议

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应当进一步加强依法审计,持续提高质量,防范风险,规范行为,维护和增强审计的公信力。

一要更加注重研究政策法规。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做好新时期的审计要高度重视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工作,将政策研究融入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之中。应当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报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领会新常态的科学内涵,掌握“五大发展理念”、“五大政策支柱”、“五大重点任务”的内容及其具体要求。全面掌握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熟悉制度规定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变化过程。及时学习政策热点问题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加大理论研究力度,遵循“实践-理论-实践”的认知路径,总结归纳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科学的理论,用于指导审计项目开展。

二要更加注重全面调查取证。要进一步提高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多方面收集证据,全面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既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调查取证,又从外部的监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调查取证。既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又收集反映被审计对象意图和出发点等主观方面的证据。既收集对审计结论有利的证据,又收集对审计结论不利的证据。全面落实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探索完善信息化条件下的质量控制方法,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必要时进行换位思考,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三要更加注重综合分析判断。新常态下审计肩负着鼓励创新和推动改革的重任,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改革目标和政策措施指向并不完全一致,以“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为例,各项任务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这需要审计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治大国若烹小鲜”,在缺乏明确政策措施和具体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审计要判断某一做法是否符合改革方向,应当结合这一做法的背景、原因、效果等因素,综合分析其对于推动改革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审慎得出结论。一时间确实难以准确判断的,可以暂时搁置,留心观察,切忌武断盲目,草率行事。

四要更加注重推动整改落实。审计署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以来,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报送整改情况,并及时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适应新常态,审计要更加注重整改落实,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重大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要推动问责;对于审计移送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跟踪查处情况,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对于体制机制制度不适应改革要求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推动修订法规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对于积极创新,效果良好的改革做法,要作为正面典型案例大力推广,逐步形成系统的政策措施,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五要更加注重规范审计行为。20155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增加了确认违法这一判决类型,给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查询银行账户为例,行政诉讼法修订前,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机关查询银行账户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并无相应的判决类型可以适用,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如果审计机关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查询银行账户,则有可能被判决确认违法。打铁还需自身硬,新常态下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更加注重规范审计行为,严守审计质量生命线。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严格履行审计程序,严格依法行使查询、封存等权力,下达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审计决定时,应科学评估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慎重操作,防止发生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影响审计的公信力。(周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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