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审计整改落实的作用
宫秀娟(山东省乳山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字号:【大】 【中】 【小】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把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同开展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结合起来,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同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改进报告方式,加强督促办理,增强监督实效。

为人大监督开辟新途径是根据1982 年通过的宪法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人大基本职能之一。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规定中,提出了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财政预算的审批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人大对政府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

审计署于1983 年9 月15 日正式成立。1985 年8 月31 日,审计署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审计机关成立两年以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审计署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1994 年8 月31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自1995 年1 月1 日起施行,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自1996 年起,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审计工作报告成为每年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动作。审计署当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1995 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为未来审计工作报告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当前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实践看,预算执行审计及辅助人大预算监督的成效还不太够;人大预算监督非常重要且很复杂,以听取审计工作报告为主的人大预算监督方式,使人大预算监督形式从某些方面来看大于实质。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肃财经纪律的具体措施,也是推进依法治理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监督法规定,政府有义务将审计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人大常委会要求纠正并切实加以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加大跟踪督办,追问审计回音,督促问题资金得到整改,做到严格问责,是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的法律途径。只有更加认真地监督审计,认真督促,一抓到底,确保审计整改到位,才能更为有效地预防审计整改“年年改,年年犯”的现象发生。

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查处问题不是审计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揭示问题促进整改、推动完善制度健全法制,减少问题产生的根源,降低问题发生的几率。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就是要坚决制止屡审屡犯、审后反弹现象;就是要发现问题就解决问题,绝不留死角;就是要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加强整改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发挥合力。但,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是增强审计整改工作落实的最有效监督。对于审计揭露的问题,通过人大监督的介入,能有效确保整改到位。人大的审计监督对于肃贪倡廉,增收节支,降低行政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好人大的监督作用,根据《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要求,作好工作结合,加强督促办理,增强监督实效。(宫秀娟)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