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税收司雷达:审计助力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9日】
【来源:审计署税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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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再次披露了对27个地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这是继2010年审计署首次公告70个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以来,6年间第6次公布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了。6年来,审计署2次开展全国范围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在其他年度也坚持每年结合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开展一定范围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回顾这6年的工作,可以看到,审计署始终密切关注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变化趋势和风险变化情况,揭示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审计建议,防范和化解潜在的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充分体现了审计机关作为经济发展“安全员”的功能,很好地发挥了为经济平稳安全运行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审计署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终于走向了法制化轨道。2014年8月1日修订的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从法律层面建立了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了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的权限。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建立了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对举债主体、审批权限、举债方式、举债规模、举债程序、资金用途、预算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考核问责机制,完善了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债权人约束,提出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资金,力促改革平稳过渡的意见。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对中央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的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做了规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对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作出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在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同时,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阳光”融资,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从今年审计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变化情况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已初见成效。从2015年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后,2015年第一季度的债务增速明显放缓。当然,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仍然任重而道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配套政策还需完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尚需一段时期进行消化,一些地区偿债压力较大。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如何把握好风险防控和经济增长的平衡点,在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同时,发挥政府债务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需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下大力气加以研究解决。我们也希望审计署继续密切关注纳入法制轨道之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情况,促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使得地方政府性债务在法制化轨道上平稳健康运行,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作为经济发展“安全员”作用。(审计署税收司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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