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伟思:创新涉农财政资金分配机制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1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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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同年5月,农业部出台《2015年国家深化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措施》。上述政策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群众的智慧,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如何深化农业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农村面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散生产制约农业现代化规模生产的新矛盾,如何在连年丰产增收后不断巩固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局面,是必须主动应对、着力破解的难题。

2014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深化农村改革力度,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农民收入继续较快增长,农村公共事业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审计发现涉农财政专项资金设置上不协调,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进展缓慢,各级政府推进农村改革进程缺乏统筹规划等问题。因此,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机制成为破解制约农村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

第一,完善细化相关政策法律,使各项政策法规相互协调。一是完善土地经营权确权实施办法和登记制度,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有序开展。及时总结土地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经验,探索制定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妥善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之外和存在争议的土地明确权责归属和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二是探索土地经营权虚拟化,实现土地确权不确地目标。结合《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各地区确定土地流转租赁指导价格,防止农民将农业三项补贴收入转嫁至土地租赁成本中。二是完善细化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公平合理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针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系统化、有针对性地分配财政资金,使其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渠道畅通,促进资金分配协调一致,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健康发展。三是明确各主管部门在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等环节的权利与责任,形成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农业经营主体财政项目资金管护和监督办法,完善对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在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坚决制止骗取、套取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各级政府对农村工作决策要进一步接地气、攒底气,统筹兼顾。一是区分不同地域、环境、基础等情况综合考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现状,确保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二是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第三,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一是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进行流转。鼓励各地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长期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奖补。二是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明晰产权归属,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对于已确认的新型经营主体要严格筛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加快规范进程。财政项目资金要投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转交其持有和管护,指导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步规范财务核算制度,保证政策资金分配公平合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三是根据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各自特点和优势,统筹考虑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制定与各经营主体相匹配的培育方案与措施。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做到结构数量合理,发展目标各有所倾斜。如千万元级农机专业合作社向规模经营高度机械化发展,流转土地以带地入社为主,适度分配大马力农机具,为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需要大型农机具支撑的代耕服务。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向土地中等规模经营发展,流转土地以承包、租赁和互换为主。农业企业以提供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为主,探索 “互联网+农业”的实现模式,形成各经营主体间相互促进,相互弥补,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姜伟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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