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精准监官”
刘颖(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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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突出强调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方面,权力具有强制性、整合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代表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功能。另一方面,权力又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变异性和腐蚀性,现实生活中权力直接掌握在一部分人手里,很容易与个人私利联系起来。权力一旦被缺失权力道德的人所掌握,并且失去制约和监督,就会丧失其社会公共性质,蜕变成个人或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因此,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否则必然导致腐败。

2014年7月27日,中央七部委发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继2010年10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后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事件。

《实施细则》紧紧围绕反腐、改革和发展,紧扣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充分吸纳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和政绩考核的最新要求,对两办《审计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是指导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又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将该《实施细则》与《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照,充分说明经济责任审计为大小“一把手”套上了“笼子”,实现了“精准化”。

“精准”监督对象。1999年两办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是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两办出台的《审计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七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对象范围,将审计对象延伸至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及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消除了审计盲点。构建起从村和社区负责人到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审计对象体系,实现对地方党委政府、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一把手”监督全覆盖。

“精准”监督内容。1999年两办出台的《暂行规定》要求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2010年两办出台的《审计规定》要求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2014年七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与时俱进的丰富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机构设置及编制使用等审计内容,强化了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

“精准”监督责任。1999年出台的《暂行规定》界定的经济责任是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2010年两办出台的《审计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2014年七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在责任界定方面,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情形;要求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精准”监督结果。1999年两办出台的《暂行规定》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0年两办出台的《审计规定》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2014年七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从第37条至44条分部门规定了如何运用审计结果应履行的职责,明确要求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作为自产生之日起就肩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经济责任审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防范权力寻租筑起坚实的防火墙,助力打造“编得牢、扎得紧、关得住”的制度笼子,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导”目标。(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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