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查处重大案件线索的四个误区
张琦(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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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强总理到审计署考察调研时指出,审计机关要做“捍卫者”、“守护者”、“利剑”、“紧箍咒”。审计署向全国审计机关提出了学习贯彻总理指示精神要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要求,即:始终坚持一手抓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犯罪案件线索的查处;一手抓推进法治建设、制度建设。审计查处重大案件线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毋庸再质疑和赘述。
    笔者从事审理工作多年,发现一些审计人员在查处重大案件线索中存在四个认识上的误区,影响了提高审计效率和提升审计成果。
    
    一、存在“审计就是查案”的认识误区,没有全面理解“两手抓、两手硬”
    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审计人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大要案线索和审计要情就是审计的GDP考核指标。只要查出大要案线索、报出要情,就是工作有能力、有水平,“一俊遮百丑”。审计时一头扎进“办案”状态,将审计工作方案搁在一边,对“另一手”不管不顾。造成审计组织不当,审计成果单一甚至审计失败。在“大海捞针”、“搂草打兔子”的工作方式下,幸运的还能查出几个个案,不幸的连个案都没有。审计报告空洞无物,根本达不到对审计对象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的工作目标,更别说在总体把握的基础上发现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缺陷,提出审计建议,推进法治建设、制度建设了。
    刘家义审计长在审计署2013年度企业审计查办案件能力提升研讨班上的讲话明确指出,“树立大案要案意识,是在审计职责权限内对审计对象和内容依照法律逐项排除,如果有问题,坚决不能放过,而不是无中生有,没有案件硬要搞出一个案件,这是个意识问题”。
    
    二、存在“查案就是审计”的认识误区,缺乏法律常识
    查处重大案件线索,毕竟不同于常规的财政财务违规问题审计,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最起码要了解刑法的定罪要件,要从司法办案的思维角度收集审计证据。一些审计人员用审计思维查处重大案件线索,法律知识储备不足,费了很大精力查出的案件线索,在审理时通不过,不得不返工。通常有3个常见错误。
    一是以损害结果推断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有两种可能性,可能虽然正常履职,但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损害结果;也可能是失职、渎职甚至违法犯罪造成损害结果。如果是常规审计,查出损害结果一般就可以审计定性了,至于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是后话。但在查处重大案件线索时,一些审计人员也往往仅凭损害结果,比如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就推断当事人涉嫌犯罪,这种逻辑是不成立的。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审计发现损害结果只是查处重大案件线索的开始,还要从事情的源头查起,验证业务流程,排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认定故意或者过失责任。
    二是对罪名判断不准确。司法角度对罪名的判定,与审计角度对违规问题的定性是一样的,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名不同,审计的切入点就不同,需要的审计证据也不同。一些审计人员对刑法研究不够,不能准确判断罪名,特别是同一类罪之下的具体罪名。甚至不去判断罪名,仅仅按照常规审计思路取证。审计证据往往不足以支持正确判断,审理时难以过关。
    三是对关键要件取证不足。以当事人身份为例。当事人身份,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也不难取证。但是在审计定性时,当事人身份不一定重要,一些审计人员容易忽视取证。审理时才发现,因身份不清或者身份证据不充分,不知判定什么罪名,造成返工。
    
    三、存在“审计权限不足”的认识误区,没有正确区分“案件”和“案件线索”
    在查处重大案件线索过程中,一些审计人员可能会感到“审计手段有限”,查不下去。其实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权限,是审计人员自己“越界”了。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找不到边儿,一种是抓不住“牛鼻子”。
    找不到边儿,就是放弃审计所长,去做司法办案的事情。审计最擅长的是通过检查会计资料和业务资料,审视会计核算和业务循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从中发现不真实、不合理的问题线索。但是有的审计人员恰恰不擅长或者放弃了审计优势,寄希望于谈话吓唬人、当事人交待,大面积查询个人账户,突击封存当事人办公室,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查询当事人社会关系、个人财产等非常规手段。以己之短、攻敌之长,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更令人担忧的是容易超越审计权限,侵犯个人隐私,造成行政程序违法,增加审计风险。
    抓不住“牛鼻子”,就是抓不住突破口。我们面临的审计情况,越来越呈现复杂性、长期性,多链条、多性质的特点。一个案件线索,往往牵涉多个单位和当事人,跨越相当长的时间、相当远的空间;业务链和资金链越来越长、分叉越来越多,问题性质复杂、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审计定性。有的审计人员不擅于总体分析,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和切入点,习惯于全面核实。不仅浪费时间精力和审计经费,还不见得查明白,这也是因为没搞清楚“案件”和“线索”的区别。在审计实践中,一个复杂的案件线索,其实只要揪住最重要的一两个疑点、或者一部分资金查深查透就可以了,其他疑点可以一并移送。当然,有时是为了把成果底盘做大,从小移送做成大要情,另当别论。
    
    四、存在“查案就是查账户”的认识误区,忽视审计基本功
    一些审计人员过度依赖查询银行账户的审计方法,甚至把审计基本功都丢掉了。刘家义审计长在审计署2013年度企业审计查办案件能力提升研讨班上讲,审计对象虽然复杂和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业务循环、资金流向,是两个最主要的方面。首先要弄清楚业务怎么循环,可能出现什么问题,接着再查资金到哪去了。
    这里说得很清楚,审查业务循环是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搞清业务循环就直接去查资金流向,往往容易出现几个问题。其一,瞄不准目标,绕着靶子周围瞎转悠。其二,虽然锁定了疑点,但陷入银行账户的“汪洋大海”不能自拔。由于没找到业务循环中的问题,资金一旦提现,明知有鬼也难以定性。
    上述认识误区,不利于全面贯彻落实总理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审计的作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狠抓审计基本功,加强法律常识学习,才能更好地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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