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有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审计风险点控制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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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参股融资性担保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时,审计风险点的控制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把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针对一个项目是否进行担保主要是“领导说了算”,缺少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状况,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未来的担保风险。可通过检查担保业务的运营情况,即检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查看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无重大变化;询问业务人员被担保企业有无突发性事件,是否存在逾期贷款或拖欠担保费用的情况;对于大额的担保,还可现场走访被担保企业,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等。

二是把脉担保业务收入。根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担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一次性确认收入。审计人员关注担保费收入时,应检查担保业务台账中当年新承担担保责任的业务及其应收保费,并结合“预收账款”、“存入保证金”等科目的明细账来测算当年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防止台账有所遗漏。如果测算的担保费收入与担保公司实际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是把脉客户集中度。《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该规定旨在降低担保公司的客户集中度。审计人员在检查客户集中度时,应检查担保公司是否超比例为单个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可通过询问被担保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查看被担保单位的会计报告、被担保人网站等方式来识别被担保单位的关联方。

四是把脉超比例进行的其他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经核准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审计人员应关注担保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计算担保公司的其他投资(包括委托贷款、股票基金投资、理财产品等)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并重点关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担保客户存在“借旧还新”贷款的,更应关注其资金走向。(张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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