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审计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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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编外用工在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其中教育、卫生等部门最为典型,从事的岗位主要有后勤服务保障、技术性岗位、专业性岗位以及辅助性管理岗位,用工方式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自聘、服务外包和借调。相对于编制人员来说,编外用工机动灵活、程序简单、经济实惠,不受编制、组织、人社及财政部门的限制,用人单位自由裁量权大,有效解决了部分单位编制控紧与社会管理事务增多的矛盾,也为有些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岗位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用工途径。但同时,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约束监督,使得编外用工规模越来越大,与之相关的管理问题也逐步凸显。特别是有些单位法纪意识淡薄,变通执行政策,扩大编外用工范围,将编外用工变为人情用工、因岗用人变为因人设岗、临时用工变为永久用工,出现编制空缺与人浮于事共存的怪象,财政负担明降暗升。因此,笔者从审计视角提出加强编外用工管理的建议。

一是全面清理盘查,摸清编外用工状况。建议由人社、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对各级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底。为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完整、准确,应采取单位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清查的内容应以清单列明,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空编数;编外人员总数;编外用工原因、方式、程序及经费来源;编外人员岗位、期限及薪酬待遇等。

二是建立统一制度,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在清理盘查的基础上,对编外用工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据此出台符合实际的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对编外用工的原则、适用情形、聘用程序及审批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编外用工的原则应以单位承担的具体事务为核心,属于三定方案中的单位法定职责,且非特殊性、临时性等事务,应在编制范围内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编外用工。应区分编外用工的不同情形设定限制条件,例如对于保障性、临时性等所有适用服务外包的情形一律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只对事不对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对技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编外用工情形,应坚持公开化和透明化,经主管部门审核和人社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凡是编外用工,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且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是健全保障机制,严格经费预算管理。在以往的审计中,发现编外用工的待遇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时在同一单位也差别对待。且有些单位自行聘用人员,没有纳入预算管理,靠挤占挪用项目经费来解决人员支出,造成单位之间贫富不均,项目经费充足的单位可以给聘用人员更高的待遇,也可以聘用更多的人,甚至将一部分本该由编制内人员承担的工作交由编外人员执行,扰乱了编制、人事管理秩序。因此,必须健全编外用工保障机制,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编外用工的,所需经费应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以单独项目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应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制定编外人员工资指导标准,并定期调整。

四是完善监督体系,提升编外用工实效。编外用工是为提高行政效能,为防止有些单位因利益驱动钻空子,打着编外用工的旗号谋取私利,应完善编外用工的监督体系,严肃追责问责,规定由单位“一把手”负直接责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由人社、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专门针对编外用工情况进行督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且限期不进行整改的情形,坚决予以问责追责,维护好编制、人事秩序。(颜东娥)

责任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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