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视角看县域产业扶贫应关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8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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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审计局对该市部分县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主要围绕扶贫资金“精准”、“安全”、“绩效”三个方面开展。从审计结果看,部分县在产业扶贫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需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以促进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产业扶贫政策未能有效激励贫困户,在带动脱贫方面效果不明显。产业扶贫目的在于激活发展动力,在实际实施中,部分县产业扶贫简单地按照“撒胡椒面”的方式发钱发物,未能有效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具体表现在:一是将产业扶贫“造血”资金直接发放给贫困户,个别县发放金额占该县产业扶贫资金69.86%;二是直接投向合作社或种养大户,未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和培训指导机制;三是合作社未按协议向贫困户分红,部分合作社经营亏损,未能给贫困户发放薪酬,均不同程度存在带动人数少或带动效益不高的情况。

(二)部分县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监管不到位。 部分县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达到扶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产业扶贫资金未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际由县扶贫办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基本户,扶贫资金脱离财政部门监管。经审计抽查,乡镇管理的部分扶贫资金,未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而是拨付给各村委会,再由村支书或村主任支取现金交给施工方,存在白条抵支、账目不清、大额现金支出、村委主任一人经办等问题,扶贫资金缺乏有效监管。

(三)部分县村集体经济收益方式不规范,影响贫困村脱贫摘帽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2017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2万元以上(含)并逐年提高”是贫困村脱贫摘帽的硬性指标之一,审计抽查发现,部分县贫困村为达到脱贫摘帽条件,在项目未建成的情况下,提前一次性收取承租户三年租金的方式完成村集体经济收入,收益方式不规范,并导致后期村集体经济发展缺乏有效活力。

(四)产业扶贫项目指导和监管不到位。部分县扶贫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审核把关不严,只是一味催促完成指标任务,点多面广,监管不到位。部分产业扶持合作社项目获得批准后,无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推进、验收进行后续监督。审计抽查发现,部分合作社在取得帮扶资金后,实际未帮扶贫困户,贫困户对合作社以其名义申报的产业扶贫资金不知情,未达到帮扶目的。

二、原因分析

(一)产业扶贫规划指导性有待加强。部分县主管部门未能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制定全县产业扶贫规划,产业扶贫方式较为单一,大部分产业资金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没有出台相应鼓励、引导、支持主体带动贫困户的具体政策,致合作社、产业种植大户主体带动效果不明显。

(二)县级“四到乡镇”制度建设不完善。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解决过去政府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部分县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四到乡镇”制度(目标、任务、资金、权责),一方面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统一监管;另一方面县级主管部门未明确乡级报账制的实施范围、报账程序及监管办法,易形成资金监管真空地带。

(三)部分产业扶贫项目管理松散。部分产业扶贫项目未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未明确扶贫主管部门、各乡镇、各村委的职责,多头管理至权责不清,使许多受益贫困户不知晓帮扶项目、资金情况,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影响扶贫效果。

(四)部分村级党组织未充分发挥带动作用。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依靠村级带头人的示范引导,部分贫困村在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思路、方法、激励机制等方面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三、审计建议

(一)创新产业扶贫主体带动机制,有效落实“扶志与扶智”相结合的要求。一是要因地制宜直面市场。县级主管部门要创新思路,根据市场需求和贫困村自身优势,来确定扶贫产业发展方向。如审计抽查中发现,某合作社竹鼠、黑猪等特殊农产品养殖,帮扶效果明显,可研究推广。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脱贫第一线的核心力量,农村党员干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通过乡村致富带头人的榜样力量和示范作用,积极探索创新产业扶贫模式。三是可通过推行园区带动、龙头企业带动、生态观光、农家乐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贫困户与市场主体对接,不断扩大产业扶贫效应。

(二)完善“四到乡镇”制度,严格规范扶贫资金管理。相关县应健全完善扶贫资金“四到乡镇”制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将扶贫资金转至非项目实施主体,有条件的乡镇可探索实行“村财乡管”,加大对村级扶贫资金的监督力度。

(三)建立考评机制,严肃项目问责。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考评机制,将其纳入部门和个人年终考核。加强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全方位监管力度,明确县级主管部门、各乡镇、各村委的管理职责,确保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建设单位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实行同步问责。

(四)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完善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提高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过程中贫困户代表的参与度;完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精准、安全、效益。(于敏)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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