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金融业务领域审计应关注的几项重点内容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来源:审计署重庆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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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实体类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的金融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集团公司主要的业务板块和利润增长点。据统计,截至2018年9月,已有近70家央企控股或参股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信托等各类金融子公司,并通过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平台开展委托贷款、金融租赁、信托、保险、保险经纪、证券等多项金融业务。随着央企金融业务“热潮”的兴起,在央企审计中需要关注该企业在金融业务领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央企在中央调控政策效果弱化、偏离主业、脱实向虚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一是加大对央企金融业务领域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方面的审计力度。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但审计发现,部分央企通过设立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向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限制性领域融资,甚至借助于企业内部低成本融资直接投资房地产开发,频拿“地王”,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金融政策的效果。因此,在对央企金融业务领域进行审计时,应着力推动央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关注相关政策执行。

二是加大对央企金融业务领域促进产融有序结合,促进主业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情况的关注力度。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央企发展金融业务的“初心”,是为助推主业发展,拓宽融资方式或渠道,提升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能力、盘活存量资产,为集团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是为了发展“产业金融”,而非“金融产业”。目前,在一些央企的利润构成中,主业、房地产、金融业务甚至达到三分天下,存在脱实向虚、偏离主业的风险。因此,在对央企金融业务领域开展审计时,应结合对该央企的功能定位,以及开展金融业务的初衷和目标,从其管理体制、考核机制等方面入手,调查了解其业务开展是否符合企业的定位,是否有利于企业整体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是否实现了以融促产,立足主业、实业,推进产融结合,进而促进企业更加清晰地发展,摆脱功利化、短视化的倾向。

三是关注金融业务与核心产业之间是否实现风险隔离以及建立金融业务风险监控报告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近年来,部分央企大量开展融资性贸易、“产业链”金融服务和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忽视了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对高杠杆等风险的把控能力降低。因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无实质性贸易及高杠杆业务增多,导致违约等问题频发,央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因此,对金融业务领域进行审计时,应关注其金融业务与核心产业之间是否实现有效风险隔离,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业务风险监控体系,加大对“产业链”金融业务、委托贷款、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审计力度,推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朱寒秋)

责任编辑: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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