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沈阳特派办:出台监督执纪办法 规范准确运用“第一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1日】
【来源: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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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审计署沈阳特派办结合实际,出台了《审计署沈阳特派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全面细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为抓手,进一步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拓展监督触角,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确保廉政关口前移,防患未然。

一是明确对象和责任。《办法》针对全办各基层党组织(含临时党组织,下同)、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教育和监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分党组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负主体责任,分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和机关纪委(纪检监察处)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二是明确内容和程序。《办法》列举了适用“第一种形态”的13类教育监督内容和8类违反党性党风党纪轻微问题情形,主要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函询、纠正或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等10项处理方式,对全办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的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预防、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同时,《办法》规定了上述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实施过程、实施方法等具体环节和程序,并通过制定《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通知书》等6张表单形式,加强过程留痕管理。

三是明确纪律要求。《办法》规定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应当给予党纪追究,不得以落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方式代替。参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和借机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形成的各类通知书、谈话记录、说明或检查材料等资料要及时归入审计干部廉政档案,各基层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将作为年度支部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张萃)

责任编辑:陆泽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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