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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试点涉及企业一千一百多万户
 
【时间:2016年04月13日】 字号: 【大】 【中】 【小】

全面营改增试点涉及企业一千一百多万户
今年减税将超五千亿元

国务院新闻办4月12日举行吹风会,就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试点有关情况,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特定行业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

“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按照测算,2016年减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史耀斌介绍,5月1日开始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史耀斌表示,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有利于拉动经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同时,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史耀斌介绍,财税部门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对4个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等。做上述安排,总体上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此外,对于特定的行业制定了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比如允许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的购置成本;对金融机构尚未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再征税,减少企业财务负担等。“这样一些政策,完全可以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史耀斌说。

准备工作完成80%,确保5月1日开票

目前,距离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还有18天时间,营改增准备工作进展如何,能否顺利完成税制转换?

“此次营改增涉及的试点企业有1100多万户,试点企业的税收规模超过19000亿,减税规模5000多亿元,减税的力度是空前的。”就营改增试点准备的进展情况,汪康介绍,目前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了准备工作量的80%。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涉及的12个软件、106个模块的改造升级工作已基本完成,并进入了联调联试,纳税人所需要的5月份发票量4亿多份也如期发放各地。此次涉及国税部门的户管量大幅度增加,约增加30%—40%,纳税服务工作也已进行了妥当安排。“税务部门将确保所有企业5月1日能顺利开票,6月1日能顺利申报。”

“要把政策落实好,还需要广大的企业和财税部门来协同努力。”汪康表示,营改增后,企业要运用好政策来调整管理、决策的思路,改变粗放的管理模式和不规范的运作,执行好增值税相关政策,才能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

“营改增自2012年先后在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以来,四年累计减免增值税6千多亿元,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升级,特别是大力地推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汪康介绍,据税务部门统计,2013年底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217万户,到2015年底试点企业增加到510万户,两年增长了1.35倍,改革成效好于预期。

二手房交易税负略有减轻

对于社会较为关心的个人二手房交易营改增问题,汪康表示,财税部门在研究个人住房征税问题时非常审慎,总体目标是确保个人二手房的交易在税收负担上保持基本稳定,同时保证营改增后,个人在交易二手房包括在办理二手房产权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及办税的流程、场所都保持不变。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税负会略有降低。”汪康举例说,以一套计税价100万元的房子为例,过去征收营业税5%时,计税公式为100万乘5%,需要交5万元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虽然税率还是5%,但计税公式变为100万元除以1.05后再乘以5%,实际交增值税47600元,少交税2400元。

此外,税务总局决定,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和二手房出租,仍然委托地税部门来代征、代开发票,“原来怎么申报还是怎么申报,原来填什么表、在哪个地方办,一切维持基本不变”。

在回答本报记者关于营改增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时,史耀斌表示,对个人来讲,住房转让的政策这次没有变化。对于企业来讲,由于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购买不动产可以减轻税负,房地产特别是商业地产可能会受到欢迎,但企业的经营决策中,税收只是一个方面,如果投资行为对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没有益处的话,企业并不会为了抵扣税款而去大量购买房地产,不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太大影响。“我认为,不动产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政策实施后,企业不会单纯为了抵税而购进不动产。”史耀斌说。(记者 吴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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