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體 | English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频道  >  时政要闻 > 正文
 
存款保险保费可税前扣除
 
【时间:2016年11月14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字号: 【大】 【中】 【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为保费基数乘以存款保险费率,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记者 李丽辉、吴秋余)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