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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审计整改建议
吉林审计助推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时间:2017年11月27日】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字号: 【大】 【中】 【小】

2017年3月至5月,吉林省审计厅对2014年至2016年省发改委(省城镇化办)、财政厅,以及长春市、吉林市、抚松县等6市(区)、县(市)省级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科学分析了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等3项14条审计建议,整改工作进展顺利并得到有效落实。

吉林省自2011年起设立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2014年至2016年,省城镇化办、省财政厅分4次下达专项资金8.55亿元(每年2.85亿元),审计调查资金申请次数163次,占总资金申请次数505次的32.28%;审计调查资金总量2.67亿元,占专项资金总额的31.25%。截至2017年5月,审计调查的6个市(区)、县(市)103个项目中有97个项目已开工建设,开工率达到94.17%;涉及专项资金2.25亿元,已拨付项目建设单位1.85亿元,资金拨付率达到82.36%。已开工项目完成工程投资额77.82亿元,占计划总投资额119.30亿元的65.23%;除专项资金外共筹集资金80.06亿元(其中民营企业投入资金9.32亿元),专项资金撬动资金比例达到1:35。审计调查结果表明,省城镇化办、省财政厅和6个市(区)、县(市)较为重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基本能够按照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对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专项资金分配、申请、管理、使用和效益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吉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6市(区)、县(市)高度重视,对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积极督促整改落实,使审计建议得到有效利用,助推了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得更好,更快发展。一是规范制度完善程序。2017年8月,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修订印发了《吉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按审计建议进行了规范。省发改委在新起草的《2018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需提交的材料”中,按照审计建议增加了项目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件。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健全完善省级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实现项目分类滚动管理。二是重视效益加强监督。省发改委将进一步加强城镇化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对全省城镇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积极开展城镇化专项资金项目督导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常态。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做到“五有”,即资金使用有目标、使用过程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三是盘活资金追究责任。2017年8月,省财政厅收回部分项目违规取得或闲置的专项资金共1800万元,将在下一预算年度重新安排使用。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过程中,部分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盘活专项资金约700万元。对于部分项目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问题,相关地方政府做出将申报单位纳入黑名单、收回相关专项资金150万元、对负责项目申报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决定。四是加快进度造福于民。城镇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吉林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进度快慢直接影响到全省民生事业的发展进程,相关地方政府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着力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对进度缓慢和未完成建设内容的项目,做出了完成时限承诺,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刘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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