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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时间:2009年05月08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字号: 【大】 【中】 【小】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形式及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山东省审计厅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公告可采取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通过“中国•山东”门户网站或“山东审计”网站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其他适当的形式。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办法》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省政府审核批准。向省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拟向社会公告的,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未向省政府提交报告但拟向社会公告的,应逐项报省政府批准。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陈朝豹  王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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