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體 | English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频道  >  审计动态  >  地方动态 > 正文
 
重庆:规范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 进一步提升审计执法质量
 
【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来源:重庆市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为规范全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审计局制定了《重庆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贯彻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的原则,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具体要求,全面规范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全过程、各环节,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执法质量。

细化裁量适用规则。一是列举式规定了4种不予处罚的情形,7种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8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6种实施处罚不得出现的情形。二是细化了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情形下罚款数额的确定标准。三是明确了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给予处罚的规则。

严格规范裁量程序。一是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信息。二是确立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规范处罚决定征求意见程序,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对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特别是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征求被处罚对象意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明确行政听证的金额标准和程序要求。五是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提出处罚决定的复核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的要求。

量化明确裁量标准。一是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4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罚。二是对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3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罚。三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分是否有违法所得并按照4种不同情形予以处罚。四是对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4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罚。

加强裁量行为监督。一是建立健全对审计执法的告知、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制度,做到审计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二是建立行政处罚投诉制度。三是每年开展案卷评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依法主动及时纠正。四是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张健峰)

责任编辑:高天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