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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市制定出台《运城市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时间:2009年07月17日】 【来源:山西省运城市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日前,山西省运城市政府出台了《运城市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该办法将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水平上起到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该《办法》,积极履行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服务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7月17日,运城市审计局对市直各有关单位专门下发了《运城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运城市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在审计部门职责方面,该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辖区范围内各部门、单位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项目、使用国家、省为拉动内需而投入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同时,要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在建设项目单位方面,该办法规定,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市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级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过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拨付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此外,该办法还对政府性投资审计的项目计划安排、审计内容、法律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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